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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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1/2025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一月二十九日第88/99/M號法令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考慮郵電局的建議,除現行郵票外,自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八日起,發行並流通以「司法警察六十五年」為題,屬特別發行之郵票,共五個式樣,其面額與數量如下:
二元五角 | 150,000枚 |
四元 | 150,000枚 |
四元五角 | 150,000枚 |
六元 | 150,000枚 |
含面額十四元郵票之小型張 | 150,000枚 |
二、該等郵票印刷成三萬七千五百張小版張,其中九千三百七十五張將保持完整,以作集郵用途。
三、本批示自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九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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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2/2025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5/2023號法律《公共泊車服務制度》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附於本批示並為其組成部分的《聯生圓形地公共停車場規章》。
二、廢止第9/2023號行政長官批示。
三、本批示自公佈日起八日後開始生效。
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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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生圓形地公共停車場規章
第一條
標的
本規章訂定使用位於石排灣馬路及紅荷路之間的大廈內並由大廈的地庫層構成的聯生圓形地公共停車場(下稱“停車場”)的應遵規定。
第二條
准許泊車的車輛類別及泊車位數量
一、僅准許下列類別的車輛使用停車場,但下款規定除外:
(一)輕型汽車;
(二)重型及輕型摩托車。
二、非經提供公共泊車服務的實體特別許可,禁止具下列特徵的車輛使用停車場:
(一)高度超過2公尺;
(二)載有可對該停車場或其內任何使用者或停泊的車輛的安全構成危險的物品,尤其是有毒、不衛生或易燃的物品;
(三)產生的廢氣超過法定限度。
三、停車場共設有302個提供予公眾使用的泊車位,包括:
(一)輕型汽車泊車位——198個;
(二)重型及輕型摩托車泊車位——104個。
第三條
收費
一、停車場的泊車憑證包括日間普通票及夜間普通票。
二、日間普通票泊車時間為上午八時至下午八時前,夜間普通票泊車時間為下午八時至翌日上午八時前。
三、使用停車場的收費如下:
車輛類別 | 泊車憑證 | 每半小時或不足半小時的泊車費用 |
---|---|---|
輕型汽車 | 日間普通票 | 澳門元3元 |
夜間普通票 | 澳門元1.5元 | |
重型及輕型摩托車 | 日間普通票 | 澳門元1元 |
夜間普通票 | 澳門元0.5元 |
第四條
使用條件及規則
一、停車場入口及出口均設於紅荷路。
二、使用者應從上款所指的入口處的自動裝置取得進入停車場的普通票,又或於有關自動裝置以電子方式登記車輛進入停車場的時間並視為取得普通票。
三、使用者擬將車輛駛離停車場時,應繳付相應泊車費用,繳付方式如下:
(一)使用者可在第一款所指的出口處的自動裝置透過電子方式繳付,並應隨即將車輛駛離停車場,但該自動裝置出現故障除外;
(二)使用者可於停車場收費處以現金或電子方式繳付,在繳付後的十五分鐘內應將車輛駛離停車場。
四、未按上款規定將車輛駛離停車場者,視為繼續使用公共泊車服務並應按超出的時間繳付相應的泊車費用。
五、當懸掛八號或以上熱帶氣旋信號且發出第3級別/橙色或以上風暴潮警告時,停車場在隨後九十分鐘關閉。
第五條
准許泊車的時間上限
一、停車場准許泊車的時間上限為連續八日。
二、經適當考慮停車場的輪用頻率後,交通事務局可例外地許可泊車超過上款所指的時間上限,但須具適當理由且最長泊車時間不得超過連續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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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3/2025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5/2023號法律《公共泊車服務制度》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附於本批示並為其組成部分的《蓮花路公共停車場規章》。
二、廢止第120/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三、本批示自公佈日起八日後開始生效。
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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蓮花路公共停車場規章
第一條
標的
本規章訂定使用位於蓮花路並由五層高的建築物構成的蓮花路公共停車場(下稱“停車場”)的應遵規定。
第二條
准許泊車的車輛類別及泊車位數量
一、僅准許下列類別的車輛使用停車場,但下款規定除外:
(一)輕型汽車;
(二)重型及輕型摩托車。
二、非經提供公共泊車服務的實體特別許可,禁止具下列特徵的車輛使用停車場:
(一)高度超過2公尺;
(二)載有可對該停車場或其內任何使用者或停泊的車輛的安全構成危險的物品,尤其是有毒、不衛生或易燃的物品;
(三)產生的廢氣超過法定限度。
三、停車場共設有928個提供予公眾使用的泊車位,包括:
(一)輕型汽車泊車位——416個;
(二)重型及輕型摩托車泊車位——512個。
第三條
收費
一、停車場的泊車憑證包括日間普通票及夜間普通票。
二、日間普通票泊車時間為上午八時至下午八時前,夜間普通票泊車時間為下午八時至翌日上午八時前。
三、使用停車場的收費如下:
車輛類別 | 泊車憑證 | 每半小時或不足半小時的泊車費用 |
---|---|---|
輕型汽車 | 日間普通票 | 澳門元3元 |
夜間普通票 | 澳門元1.5元 | |
重型及輕型摩托車 | 日間普通票 | 澳門元1元 |
夜間普通票 | 澳門元0.5元 |
第四條
使用條件及規則
一、停車場入口及出口均設於蓮花路。
二、使用者應從上款所指的入口處的自動裝置取得進入停車場的普通票,又或於有關自動裝置以電子方式登記車輛進入停車場的時間並視為取得普通票。
三、使用者擬將車輛駛離停車場時,應繳付相應泊車費用,繳付方式如下:
(一)使用者可在第一款所指的出口處的自動裝置透過電子方式繳付,並應隨即將車輛駛離停車場,但該自動裝置出現故障除外;
(二)使用者可於停車場收費處以現金或電子方式繳付,在繳付後的十五分鐘內應將車輛駛離停車場。
四、未按上款規定將車輛駛離停車場者,視為繼續使用公共泊車服務並應按超出的時間繳付相應的泊車費用。
第五條
准許泊車的時間上限
一、停車場准許泊車的時間上限為連續八日。
二、經適當考慮停車場的輪用頻率後,交通事務局可例外地許可泊車超過上款所指的時間上限,但須具適當理由且最長泊車時間不得超過連續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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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4/2025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5/2023號法律《公共泊車服務制度》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附於本批示並為其組成部分的《樂群樓公共停車場規章》。
二、廢止第122/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三、本批示自公佈日起八日後開始生效。
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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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群樓公共停車場規章
第一條
標的
本規章訂定使用位於路環石排灣樂群樓內並由大廈地下構成的樂群樓公共停車場(下稱“停車場”)的應遵規定。
第二條
准許泊車的車輛類別及泊車位數量
一、僅准許下列類別的車輛使用停車場,但下款規定除外:
(一)輕型汽車;
(二)重型及輕型摩托車。
二、非經提供公共泊車服務的實體特別許可,禁止具下列特徵的車輛使用停車場:
(一)高度超過2公尺;
(二)載有可對該停車場或其內任何使用者或停泊的車輛的安全構成危險的物品,尤其是有毒、不衛生或易燃的物品;
(三)產生的廢氣超過法定限度。
三、停車場共設有909個提供予公眾使用的泊車位,包括:
(一)輕型汽車泊車位——359個;
(二)重型及輕型摩托車泊車位——550個。
第三條
收費
一、停車場的泊車憑證包括日間普通票及夜間普通票。
二、日間普通票泊車時間為上午八時至下午八時前,夜間普通票泊車時間為下午八時至翌日上午八時前。
三、使用停車場的收費如下:
車輛類別 | 泊車憑證 | 每半小時或不足半小時的泊車費用 |
---|---|---|
輕型汽車 | 日間普通票 | 澳門元3元 |
夜間普通票 | 澳門元1.5元 | |
重型及輕型摩托車 | 日間普通票 | 澳門元1元 |
夜間普通票 | 澳門元0.5元 |
第四條
使用條件及規則
一、停車場入口及出口均設於樂居大馬路。
二、使用者應從上款所指的入口處的自動裝置取得進入停車場的普通票,又或於有關自動裝置以電子方式登記車輛進入停車場的時間並視為取得普通票。
三、使用者擬將車輛駛離停車場時,應繳付相應泊車費用,繳付方式如下:
(一)使用者可在第一款所指的出口處的自動裝置透過電子方式繳付,並應隨即將車輛駛離停車場,但該自動裝置出現故障除外;
(二)使用者可於停車場收費處以現金或電子方式繳付,在繳付後的十五分鐘內應將車輛駛離停車場。
四、未按上款規定將車輛駛離停車場者,視為繼續使用公共泊車服務並應按超出的時間繳付相應的泊車費用。
第五條
准許泊車的時間上限
一、停車場准許泊車的時間上限為連續八日。
二、經適當考慮停車場的輪用頻率後,交通事務局可例外地許可泊車超過上款所指的時間上限,但須具適當理由且最長泊車時間不得超過連續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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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5/2025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5/2023號法律《公共泊車服務制度》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附於本批示並為其組成部分的《業興大廈公共停車場規章》。
二、廢止第121/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三、本批示自公佈日起八日後開始生效。
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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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興大廈公共停車場規章
第一條
標的
本規章訂定使用位於路環石排灣業興大廈內並由大廈地庫構成的業興大廈公共停車場(下稱“停車場”)的應遵規定。
第二條
准許泊車的車輛類別及泊車位數量
一、僅准許下列類別的車輛使用停車場,但下款規定除外:
(一)輕型汽車;
(二)重型及輕型摩托車。
二、非經提供公共泊車服務的實體特別許可,禁止具下列特徵的車輛使用停車場:
(一)高度超過2公尺;
(二)載有可對該停車場或其內任何使用者或停泊的車輛的安全構成危險的物品,尤其是有毒、不衛生或易燃的物品;
(三)產生的廢氣超過法定限度。
三、停車場共設有995個提供予公眾使用的泊車位,包括:
(一)輕型汽車泊車位——389個;
(二)重型及輕型摩托車泊車位——606個。
第三條
收費
一、停車場的泊車憑證包括日間普通票及夜間普通票。
二、日間普通票泊車時間為上午八時至下午八時前,夜間普通票泊車時間為下午八時至翌日上午八時前。
三、使用停車場的收費如下:
車輛類別 | 泊車憑證 | 每半小時或不足半小時的泊車費用 |
---|---|---|
輕型汽車 | 日間普通票 | 澳門元3元 |
夜間普通票 | 澳門元1.5元 | |
重型及輕型摩托車 | 日間普通票 | 澳門元1元 |
夜間普通票 | 澳門元0.5元 |
第四條
使用條件及規則
一、停車場入口及出口均設於和諧大馬路。
二、使用者應從上款所指的入口處的自動裝置取得進入停車場的普通票,又或於有關自動裝置以電子方式登記車輛進入停車場的時間並視為取得普通票。
三、使用者擬將車輛駛離停車場時,應繳付相應泊車費用,繳付方式如下:
(一)使用者可在第一款所指的出口處的自動裝置透過電子方式繳付,並應隨即將車輛駛離停車場,但該自動裝置出現故障除外;
(二)使用者可於停車場收費處以現金或電子方式繳付,在繳付後的十五分鐘內應將車輛駛離停車場。
四、未按上款規定將車輛駛離停車場者,視為繼續使用公共泊車服務並應按超出的時間繳付相應的泊車費用。
第五條
准許泊車的時間上限
一、停車場准許泊車的時間上限為連續八日。
二、經適當考慮停車場的輪用頻率後,交通事務局可例外地許可泊車超過上款所指的時間上限,但須具適當理由且最長泊車時間不得超過連續三十日。
相關法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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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6/2025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5/2023號法律《公共泊車服務制度》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附於本批示並為其組成部分的《居雅大廈公共停車場規章》。
二、廢止第119/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三、本批示自公佈日起八日後開始生效。
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
居雅大廈公共停車場規章
第一條
標的
本規章訂定使用位於路環石排灣居雅大廈內並由大廈地下和一字樓構成的居雅大廈公共停車場(下稱“停車場”)的應遵規定。
第二條
准許泊車的車輛類別及泊車位數量
一、僅准許下列類別的車輛使用停車場,但下款規定除外:
(一)輕型汽車;
(二)重型及輕型摩托車。
二、非經提供公共泊車服務的實體特別許可,禁止具下列特徵的車輛使用停車場:
(一)高度超過2公尺;
(二)載有可對該停車場或其內任何使用者或停泊的車輛的安全構成危險的物品,尤其是有毒、不衛生或易燃的物品;
(三)產生的廢氣超過法定限度。
三、停車場共設有673個提供予公眾使用的泊車位,包括:
(一)輕型汽車泊車位——307個;
(二)重型及輕型摩托車泊車位——366個。
第三條
收費
一、停車場的泊車憑證包括日間普通票及夜間普通票。
二、日間普通票泊車時間為上午八時至下午八時前,夜間普通票泊車時間為下午八時至翌日上午八時前。
三、使用停車場的收費如下:
車輛類別 | 泊車憑證 | 每半小時或不足半小時的泊車費用 |
---|---|---|
輕型汽車 | 日間普通票 | 澳門元3元 |
夜間普通票 | 澳門元1.5元 | |
重型及輕型摩托車 | 日間普通票 | 澳門元1元 |
夜間普通票 | 澳門元0.5元 |
第四條
使用條件及規則
一、停車場入口及出口均設於蝴蝶谷大馬路。
二、使用者應從上款所指的入口處的自動裝置取得進入停車場的普通票,又或於有關自動裝置以電子方式登記車輛進入停車場的時間並視為取得普通票。
三、使用者擬將車輛駛離停車場時,應繳付相應泊車費用,繳付方式如下:
(一)使用者可在第一款所指的出口處的自動裝置透過電子方式繳付,並應隨即將車輛駛離停車場,但該自動裝置出現故障除外;
(二)使用者可於停車場收費處以現金或電子方式繳付,在繳付後的十五分鐘內應將車輛駛離停車場。
四、未按上款規定將車輛駛離停車場者,視為繼續使用公共泊車服務並應按超出的時間繳付相應的泊車費用。
第五條
准許泊車的時間上限
一、停車場准許泊車的時間上限為連續八日。
二、經適當考慮停車場的輪用頻率後,交通事務局可例外地許可泊車超過上款所指的時間上限,但須具適當理由且最長泊車時間不得超過連續三十日。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私營機構 : | |||
第197/2025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5/2023號法律《公共泊車服務制度》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附於本批示並為其組成部分的《和諧廣場公共停車場規章》。
二、廢止第4/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
三、本批示自公佈日起八日後開始生效。
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
和諧廣場公共停車場規章
第一條
標的
本規章訂定使用位於路環石排灣蝴蝶谷大馬路及業興大馬路交界、業興大廈(第X座)對面的建築物內並由大廈地庫構成的和諧廣場公共停車場(下稱“停車場”)的應遵規定。
第二條
准許泊車的車輛類別及泊車位數量
一、僅准許下列類別的車輛使用停車場,但下款規定除外:
(一)輕型汽車;
(二)重型及輕型摩托車。
二、非經提供公共泊車服務的實體特別許可,禁止具下列特徵的車輛使用停車場:
(一)高度超過2公尺;
(二)載有可對該停車場或其內任何使用者或停泊的車輛的安全構成危險的物品,尤其是有毒、不衛生或易燃的物品;
(三)產生的廢氣超過法定限度。
三、停車場共設有355個提供予公眾使用的泊車位,包括:
(一)輕型汽車泊車位——209個;
(二)重型及輕型摩托車泊車位——146個。
第三條
收費
一、停車場的泊車憑證包括日間普通票及夜間普通票。
二、日間普通票泊車時間為上午八時至下午八時前,夜間普通票泊車時間為下午八時至翌日上午八時前。
三、使用停車場的收費如下:
車輛類別 | 泊車憑證 | 每半小時或不足半小時的泊車費用 |
---|---|---|
輕型汽車 | 日間普通票 | 澳門元3元 |
夜間普通票 | 澳門元1.5元 | |
重型及輕型摩托車 | 日間普通票 | 澳門元1元 |
夜間普通票 | 澳門元0.5元 |
第四條
使用條件及規則
一、停車場入口及出口均設於蝴蝶谷大馬路及業興大馬路交界。
二、使用者應從上款所指的入口處的自動裝置取得進入停車場的普通票,又或於有關自動裝置以電子方式登記車輛進入停車場的時間並視為取得普通票。
三、使用者擬將車輛駛離停車場時,應繳付相應泊車費用,繳付方式如下:
(一)使用者可在第一款所指的出口處的自動裝置透過電子方式繳付,並應隨即將車輛駛離停車場,但該自動裝置出現故障除外;
(二)使用者可於停車場收費處以現金或電子方式繳付,在繳付後的十五分鐘內應將車輛駛離停車場。
四、未按上款規定將車輛駛離停車場者,視為繼續使用公共泊車服務並應按超出的時間繳付相應的泊車費用。
第五條
准許泊車的時間上限
一、停車場准許泊車的時間上限為連續八日。
二、經適當考慮停車場的輪用頻率後,交通事務局可例外地許可泊車超過上款所指的時間上限,但須具適當理由且最長泊車時間不得超過連續三十日。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私營機構 : | |||
第198/2025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3/2023號法律《金融體系法律制度》第四十四條第一款(四)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廢止花旗銀行(原稱萬國寶通銀行)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開設分行的許可。
二、廢止一月二十九日第16/83/M號訓令。
三、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