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文版本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第10/1999號法律《司法官通則》第九十一條第五款的規定,經諮詢法官和律師相關界別的意見,發佈本行政命令。
一、免除許輝年律師擔任的澳門特別行政區推薦法官的獨立委員會委員的職務。
二、委任宋敏莉法官和司徒民義律師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推薦法官的獨立委員會委員。
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岑浩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