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文版本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獨立行政法規。
第34/2024號行政法規第二條修改如下:
一、〔……〕
二、〔……〕
(一)〔……〕
(二)〔……〕
(三)〔……〕
(四)於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至二零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出現分娩、誕下死嬰或懷孕超過三個月的非自願流產的情況。”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八月八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岑浩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