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七十九-F條第二款及第92/202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經聽取行政公職局及公務人員團體的意見後,作出本批示。
一、訂定在經濟及科技發展局綜合接待中心執行公眾接待及支援公眾接待的對外貿易及經濟合作廳、對外貿易處、工商業支援處、促進營商處、商標註冊處、專利及著作權處、牌照及監管處及行政及財政處的工作人員,以及資訊處執行支援上述附屬單位資訊系統的技術人員的特定工作時間如下:
(一)上午工作時段:星期一至星期五自上午九時至中午十二時;下午工作時段:星期一至星期四自下午一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星期五則自下午一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
(二)上午工作時段:星期一至星期五自上午九時十五分至下午一時四十五分;下午工作時段:星期一至星期四自下午三時十五分至下午六時,星期五則自下午三時十五分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
二、由經濟及科技發展局局長以職務命令決定須遵守各特定工作時間之工作人員。
三、本批示自二零二五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七月三十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戴建業
請使用Adobe Reader 7.0或以上閱讀PDF版本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