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34/2025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行政組織結構大綱》第三條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修改第2/2025號行政命令

第2/2025號行政命令第一條修改如下:

“第一條

授權

一、〔……〕

二、經濟財政司司長可向財政局的領導及主管人員轉授上款所指權力。”

第二條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七月十七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岑浩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