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文版本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澳門公共行政組織結構大綱》第三條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一、授予社會文化司司長柯嵐一切所需權力,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簽署《海上絲綢之路保護和聯合申報世界文化遺產城市聯盟章程》。
二、社會文化司司長可將上款所指權力轉授予文化局局長或其法定代任人。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岑浩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