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文版本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2001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制度》通過的《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立法會選舉總核算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一)主任檢察官張國治,並由其擔任主席;
(二)檢察官白華藝;
(三)行政公職局副局長馮若儀。
二、總核算委員會設有一名由主席指派的秘書,該秘書須列席會議但無表決權。
三、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七月一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