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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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3/2025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2001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制度》通過的《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立法會選舉總核算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一)主任檢察官張國治,並由其擔任主席;

(二)檢察官白華藝;

(三)行政公職局副局長馮若儀。

二、總核算委員會設有一名由主席指派的秘書,該秘書須列席會議但無表決權。

三、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七月一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