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112/2025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4/2024號法律《核准〈稅務法典〉》第二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稅務執行程序負擔表》,該負擔表載於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

二、本批示自二零二六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六月十二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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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第一款所指者)

稅務執行程序負擔表
(澳門元)
透過執行予以清償的債務金額 按每一卷宗徵收的負擔金額
不超過1,000元 100元
超過1,000元至2,500元 200元
超過2,500元至5,000元 300元
超過5,000元至10,000元 400元
超過10,000元至20,000元 500元
超過20,000元至50,000元 700元
超過50,000元至100,000元 1,500元
超過100,000元至200,000元 2,000元
超過200,000元至300,000元 3,000元
超過300,000元至400,000元 4,000元
超過400,000元至500,000元 5,000元
超過500,000元至600,000元 6,000元
超過600,000元至700,000元 7,000元
超過700,000元至800,000元 8,000元
超過800,000元至900,000元 9,000元
超過900,000元至1,000,000元 10,000元
超過1,000,000元者,按每100,000元或不足該金額的部分,另加 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