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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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8/2025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8/2021號行政法規《澳門特別行政區出入境管控、逗留及居留許可法律制度主要施行細則》第九條第一款(四)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沙特阿拉伯王國、卡塔爾國、科威特國、巴林王國及阿曼蘇丹國的國民,獲免簽證及預先入境許可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

二、本批示自公佈滿三十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六月五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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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9/2025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7/2003號法律《對外貿易法》第五條第一款(三)項、(五)項及(六)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禁止進口、出口及轉運《關於汞的水俁公約》及相關修正案所列的以下添汞產品:

(一)電池;

(二)開關和繼電器;

(三)用於普通照明用途的緊湊型熒光燈;

(四)下列用於普通照明用途的直管型和非直管型(如U形和環形)熒光燈:

(1)三基色熒光粉類,所有瓦數;

(2)鹵磷酸鹽熒光粉類,所有瓦數;

(五)用於普通照明用途的高壓汞燈;

(六)用於電子顯示的各種長度的冷陰極熒光燈和外置電極熒光燈;

(七)化妝品,包括亮膚肥皂和乳霜,不包括以汞爲防腐劑且無有效安全替代防腐劑的眼部化妝品;

(八)農藥、生物殺蟲劑和局部抗菌劑;

(九)下列非電子測量儀器:

(1)氣壓計;

(2)濕度計;

(3)壓力錶;

(4)溫度計;

(5)血壓計;

(十)體積描記儀中使用的應變片;

(十一)下列電氣和電子測量儀器:

(1)熔體壓力傳感器;

(2)熔體壓力變送器;

(3)熔體壓力感應器;

(十二)汞真空泵;

(十三)輪胎平衡器和車輪平衡塊;

(十四)照相膠片和相紙。

二、上款所指的禁止不適用於研究、儀器校準或用於參照標準的添汞產品。

三、本批示自二零二六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六月九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