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文版本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8/2010號行政法規《聘用外地僱員法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修改經第59/2018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核准的移轉專業外地僱員聲明的印件式樣,有關印件新式樣載於本批示附件並為本批示的組成部分。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五月八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戴建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