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澳門公共行政組織結構大綱》第三條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一、授予保安司司長黃少澤一切所需權力,以便以簽署人身份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分別與「葡京找換有限公司」、「新幹線通訊(便利店)」、「成興煙行有限公司」、「鉅記食品有限公司」、「澳門咀香園餅家有限公司」、「澳門工藝有限公司」、「貝達有限公司」、「維他奶(澳門)有限公司」、「博譜科技網絡有限公司」、「遇見文化有限公司」、「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澳門電訊股份有限公司」、「和記電話(澳門)有限公司」、「亞洲先鋒智易購商業有限公司」、「中國電信(澳門)有限公司」及「澳門國際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簽訂《港珠澳大橋澳門邊檢大樓商業空間的臨時使用協議書》。
二、保安司司長可將上款所指權力轉授予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局長。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四月十七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岑浩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