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行使第9/1999號法律《司法組織綱要法》第五十一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13/2024號法律修改的第2/2020號法律《電子政務》第一條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第13/2024號法律修改的第2/2020號法律《電子政務》的規定,經作出必要配合後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與檢察院或公共部門之間以電子方式進行公務通訊及處理文件,尤其是下列活動:
(一)收發公務通訊及文件,以代替紙本函件及傳真;
(二)記錄上項所指文件的收發及程序步驟,以代替紙本紀錄。
二、上款的規定不適用於刑事偵查和預審階段的行為。
三、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終審法院院長 宋敏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