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73/2025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第135/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及第三款修改如下:

“二、〔……〕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十一)〔……〕

(十二)教育及青年發展局代表一名;

(十三)〔原(十二)項〕

(十四)〔原(十三)項〕

三、上款(三)項至(十四)項所指的成員及其候補人由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委任。”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四月八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