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文版本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澳門公共行政組織結構大綱》第三條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一、授予運輸工務司司長譚偉文一切所需權力,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簽署《內地港澳水上交通安全信息共享共治合作安排》。
二、運輸工務司司長可將上款所授予的權力轉授。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岑浩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