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第56/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及第三款修改如下:
“二、〔……〕
(一)〔……〕
(二)〔……〕
(三)〔……〕
(四)警察總局代表一名;
(五)〔原(四)項〕
(六)〔原(五)項〕
(七)〔原(六)項〕
(八)〔原(七)項〕
(九)〔原(八)項〕
(十)招商投資促進局代表一名;
(十一)〔原(九)項〕
(十二)〔原(十)項〕
(十三)〔原(十一)項〕
(十四)〔原(十二)項〕
(十五)〔原(十三)項〕
(十六)〔原(十四)項〕
(十七)〔原(十五)項〕
(十八)郵電局代表一名;
(十九)民航局代表一名。
三、上款(四)項至(十九)項所指的成員及其候補人由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委任。”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一月二十九日第88/99/M號法令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考慮郵電局的建議,除現行郵票外,自二零二五年五月十三日起,發行並流通以「國際葡語通信協會攜手同行三十五載」為題,屬特別發行之郵票,共一個式樣,其面額與數量如下:
六元 | 150,000枚 |
二、本批示自二零二五年五月十三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四月一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