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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澳門公共行政組織結構大綱》第三條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一、授予保安司司長黃少澤一切所需權力,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與安哥拉共和國金融情報組織簽訂《關於打擊清洗黑錢、相關上游犯罪、恐怖活動融資及大規模毀滅性武器擴散融資情報交流的合作諒解備忘錄》。
二、保安司司長可將上款所指權力轉授予警察總局局長。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二月十四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岑浩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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