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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一月二十九日第88/99/M號法令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考慮郵電局的建議,除現行郵票外,自二零二五年一月五日起,發行並流通以「蛇年」為題,屬特別發行之郵票,共五個式樣,其面額與數量如下:
二元五角 | 771,000枚 |
四元 | 690,000枚 |
四元五角 | 690,000枚 |
六元 | 690,000枚 |
含面額十四元郵票之小型張 | 200,000枚 |
含兩套共八枚郵票之小本票,
每冊售價為四十元 | 10,000冊 |
二、上述所指郵票發行量中,其中四十九萬套納入中國郵政、中國香港郵政及中國澳門郵電聯合發行的小全張;中國澳門郵電以兩款郵摺形式銷售,每冊售價分別為澳門元六十元及澳門元七十八元。
三、其餘二十萬套郵票印刷成五萬張小版張;其中一萬二千五百張將保持完整,以作集郵用途;另八萬一千枚的二元五角郵票印刷成每版五十枚的版票。
四、本批示自二零二五年一月五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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