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經第2/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以及經第87/202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83/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72/202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二款及第三款修改如下:
“二、訂定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總部及南通商業中心辦事處執行職務的勤雜人員的特定工作時間如下:
(一)〔……〕
(二)〔……〕
(三)〔……〕
(四)〔……〕
三、訂定教育宣傳及公關中心執行公眾接待職務的工作人員的特定工作時間如下:
(一)〔……〕
(二)〔……〕”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4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0/2015號行政法規《文化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三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使用澳門戶外表演區的收費表》,該收費表載於作為本批示組成部份的附件。
二、在二零二五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澳門戶外表演區的試營運期間,使用該表演區的收費按附件所載金額的百分之七十五計算。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五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每日每場演出活動的最高觀衆入場人數 | 演出當日 | 排練日或搭建日 |
金額 (澳門元) |
金額 (澳門元) |
|
30,000或以上 | 500,000.00 | 250,000.00 |
30,000以下 | 350,000.00 | 175,000.00 |
註:倘同一機構於同一日舉辦多於一場演出活動,則按最高觀衆入場人數的一場作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