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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七十九-F條第二款及經第184/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經聽取行政公職局及公務人員團體的意見後,作出本批示。
一、第38/2020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第二款修改如下:
“二、[……]
(一)[……]
(二)[……]
(三)上午工作時段:星期一至星期五自九時至十一時四十五分;下午工作時段:星期一至星期四自一時十五分至五時四十五分,星期五自一時十五分至五時三十分。”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八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羅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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