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澳門公共行政組織結構大綱》第三條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一、授予運輸工務司司長羅立文一切所需權力,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簽署《粵港澳高速客船補充技術要求》合作安排。
二、運輸工務司司長可將上款所授予的權力轉授。
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一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
請使用Adobe Reader 7.0或以上閱讀PDF版本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