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51/2024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及(九)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該法第九十條第三款、第10/1999號法律《司法官通則》第十三條第一款、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一)項及第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一、經檢察長提名,任命下列人士以定期委任方式出任澳門特別行政區檢察院檢察官,為期三年:

(一)李莉;

(二)梁翠雯;

(三)李湘漪;

(四)鄭百成;

(五)黃馨悅;

(六)曹倩婷;

(七)王輝;

(八)鄺綺婷。

二、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四年十月十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