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及(九)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該法第八十七條第一款、第10/1999號法律《司法官通則》第十三條第一款、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一)項及第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一、經推薦法官的獨立委員會推薦,任命下列人士以定期委任方式出任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一審法院法官,為期三年:
(一)王樺婷;
(二)梁采妮;
(三)盧燕鈴;
(四)胡婉達;
(五)陸嘉朗;
(六)鄧俊賢;
(七)陳卓琦;
(八)林淑貞;
(九)黃詠嫻;
(十)蕭偉鋒。
二、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四年十月十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