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葡文版本

第93/202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52/2022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8/2015號行政法規《社會工作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三十九條第一款(四)項及(五)項,以及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附於本批示並為其組成部分的《使用政府長者公寓會所收費表》。

二、社會工作局局長可豁免全部或部分收費,或提供特別優惠。

三、本批示自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

附件

使用政府長者公寓會所收費表

表I — 室間借用

類別 每小時或不足一小時費用
(澳門元)
音樂室 30
多功能室 40
大多功能室 80
卡拉OK室 80
粵劇室(舞台區域) 100
粵劇室(觀眾區域) 100

表II — 康體設備

類別 每小時或不足一小時費用
(澳門元)
健身房 10
乒乓球
(包括枱、球及球板)
10
棋牌
(包括枱、棋牌)
15
桌球
(包括枱、球及球杆)
25

表III — 興趣班及其他活動

類別 每項費用
(澳門元)
興趣班 10至500
(視乎內容及倘需的材料)
其他活動 10至3,000
(視乎性質及倘需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