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文版本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及第9/2012號法律《存款保障制度》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補充性行政法規。
存款保障基金支付予每家參加機構每名存款人的補償金額上限為澳門元八十萬元。
廢止第23/2012號行政法規《存款保障制度的補償限額》。
本行政法規自二零二四年十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八月十四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