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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4/2024號法律《澳門旅遊大學法律制度》第五條,以及第11/2024號行政法規《澳門旅遊大學章程》第四條(八)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附於本批示並為其組成部分的由澳門旅遊大學授予的名譽博士學位及其他名譽榮銜的證書式樣,該證書B4格式,由印務局專責印製。
二、證書底色為米白色,文字為黑色,印有兩條分別為藍色及黃色之框帶,四周白邊寬度為十五毫米,並印有澳門旅遊大學的標誌。
三、證書由澳門旅遊大學校監及校長簽署,並蓋有該校現行使用的鋼印加以確認。
二零二四年九月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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