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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檢察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條、第4/2019號法律重新公佈的第9/1999號法律《司法組織綱要法》第五十七條第三款及第六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38/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13/1999號行政法規《檢察長辦公室組織與運作》第一條第三款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3/2024號法律修改的第2/2020號法律《電子政務》第一條第三款、第五款及第七款以及第5/2022號法律《以電子方式送交訴訟文書、支付訴訟費用及作出其他行為》第一條第三款、第十-A條、第十-B條及第十-C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作出必要配合,第13/2024號法律修改的第2/2020號法律《電子政務》,適用於檢察長辦公室的行政事務。
二、經作出必要配合,第13/2024號法律修改的第2/2020號法律《電子政務》,適用於檢察院與法院或公共部門收發公務通訊及文件的行為,但不包括刑事偵查階段的事務。
三、經作出必要配合,第13/2024號法律修改的第5/2022號法律《以電子方式送交訴訟文書、支付訴訟費用及作出其他行為》,適用於檢察院張貼的告示及按法律規定須公示的其他行為,相關告示及公示將以電子方式在檢察院網站公佈。
四、第13/2024號法律修改的第5/2022號法律《以電子方式送交訴訟文書、支付訴訟費用及作出其他行為》,適用於檢察院發出的證明,檢察院發出的電子證明採用高級電子簽名,相關電子證明不包括刑事偵查卷宗所涉文件。
五、廢止第1/2020號檢察長批示。
六、本批示自二零二四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八月十四日
檢察長 葉迅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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