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檢察長辦公室

法規:

第4/2024號檢察長批示

公報編號:

34/2024

刊登日期:

2024.8.19

版數:

1859-1860

  • 關於第2/2020號法律《電子政務》及第5/2022號法律《以電子方式送交訴訟文書、支付訴訟費用及作出其他行為》的規定適用於檢察長辦公室及檢察院的情況。
廢止 :
  • 第1/2020號檢察長批示 - 關於第2/2020號法律《電子政務》的規定適用於檢察長辦公室的行政活動。
  •  
    相關法規 :
  • 第2/2020號法律 - 電子政務。
  • 第5/2022號法律 - 以電子方式送交訴訟文書、支付訴訟費用及作出其他行為。
  •  
    相關類別 :
  • 電子政務 - 檢察院 - 檢察長辦公室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4/2024號檢察長批示

    檢察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條第4/2019號法律重新公佈的第9/1999號法律《司法組織綱要法》第五十七條第三款及第六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38/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13/1999號行政法規《檢察長辦公室組織與運作》第一條第三款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3/2024號法律修改的第2/2020號法律《電子政務》第一條第三款、第五款及第七款以及第5/2022號法律《以電子方式送交訴訟文書、支付訴訟費用及作出其他行為》第一條第三款、第十-A條、第十-B條及第十-C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作出必要配合,第13/2024號法律修改的第2/2020號法律《電子政務》,適用於檢察長辦公室的行政事務。

    二、經作出必要配合,第13/2024號法律修改的第2/2020號法律《電子政務》,適用於檢察院與法院或公共部門收發公務通訊及文件的行為,但不包括刑事偵查階段的事務。

    三、經作出必要配合,第13/2024號法律修改的第5/2022號法律《以電子方式送交訴訟文書、支付訴訟費用及作出其他行為》,適用於檢察院張貼的告示及按法律規定須公示的其他行為,相關告示及公示將以電子方式在檢察院網站公佈。

    四、第13/2024號法律修改的第5/2022號法律《以電子方式送交訴訟文書、支付訴訟費用及作出其他行為》,適用於檢察院發出的證明,檢察院發出的電子證明採用高級電子簽名,相關電子證明不包括刑事偵查卷宗所涉文件。

    五、廢止第1/2020號檢察長批示

    六、本批示自二零二四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八月十四日

    檢察長 葉迅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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