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九月十五日第39/97/M號法令第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許可“美高梅金殿超濠股份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MGM Grand Paradise, S.A.”)以風險自負形式在分別名為“澳門美高梅娛樂場”及“美獅美高梅娛樂場”的經營幸運博彩的地點從事匯兌業務。
“美高梅金殿超濠股份有限公司”僅可在兌換櫃檯進行以下交易:
(一)買賣外地的法定流通紙幣及硬幣;
(二)購買旅行支票。
一、經營本行政長官批示所許可業務的特別條款由澳門金融管理局訂定。
二、設置兌換櫃檯的地點及技術標準由博彩監察協調局訂定。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八月十五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九月十五日第39/97/M號法令第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許可“銀河娛樂場股份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Galaxy Casino, S.A.”)以風險自負形式在分別名為“星際娛樂場”、“澳門銀河娛樂場”、“百老匯娛樂場”及“華都娛樂場”的經營幸運博彩的地點從事匯兌業務。
“銀河娛樂場股份有限公司”僅可在兌換櫃檯進行以下交易:
(一)買賣外地的法定流通紙幣及硬幣;
(二)購買旅行支票。
一、經營本行政長官批示所許可業務的特別條款由澳門金融管理局訂定。
二、設置兌換櫃檯的地點及技術標準由博彩監察協調局訂定。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八月十五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九月十五日第39/97/M號法令第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許可“威尼斯人澳門股份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Venetian Macau, S.A.”)以風險自負形式在分別名為“金沙娛樂場”、“威尼斯人娛樂場”、“澳門百利宮娛樂場”、“澳門倫敦人娛樂場”及“澳門巴黎人娛樂場”的經營幸運博彩的地點從事匯兌業務。
“威尼斯人澳門股份有限公司”僅可在兌換櫃檯進行以下交易:
(一)買賣外地的法定流通紙幣及硬幣;
(二)購買旅行支票。
一、經營本行政長官批示所許可業務的特別條款由澳門金融管理局訂定。
二、設置兌換櫃檯的地點及技術標準由博彩監察協調局訂定。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八月十五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九月十五日第39/97/M號法令第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許可“新濠博亞(澳門)股份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Melco Resorts (Macau) S.A.”)以風險自負形式在分別名為“新濠鋒娛樂場”、“新濠天地娛樂場”、“新濠影滙娛樂場”、“摩卡金龍”、“摩卡駿龍”、“摩卡皇都”、“摩卡新麗華”、“摩卡廣發”及“摩卡內港”的經營幸運博彩的地點從事匯兌業務。
“新濠博亞(澳門)股份有限公司”僅可在兌換櫃檯進行以下交易:
(一)買賣外地的法定流通紙幣及硬幣;
(二)購買旅行支票。
一、經營本行政長官批示所許可業務的特別條款由澳門金融管理局訂定。
二、設置兌換櫃檯的地點及技術標準由博彩監察協調局訂定。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八月十五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九月十五日第39/97/M號法令第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許可“永利渡假村(澳門)股份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Wynn Resorts (Macau) S.A.”)以風險自負形式在分別名為“永利澳門娛樂場”及“永利皇宮娛樂場”的經營幸運博彩的地點從事匯兌業務。
“永利渡假村(澳門)股份有限公司”僅可在兌換櫃檯進行以下交易:
(一)買賣外地的法定流通紙幣及硬幣;
(二)購買旅行支票。
一、經營本行政長官批示所許可業務的特別條款由澳門金融管理局訂定。
二、設置兌換櫃檯的地點及技術標準由博彩監察協調局訂定。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八月十五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九月十五日第39/97/M號法令第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許可“澳娛綜合度假股份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SJM Resorts, S.A.”)以風險自負形式在分別名為“葡京娛樂場”、“新葡京娛樂場”、“上葡京娛樂場”、“回力海立方娛樂場”、“置地娛樂場”、“君怡娛樂場”、“金碧匯彩娛樂場”、“皇家金堡娛樂場”、“英皇宮殿娛樂場”、“十六浦娛樂場”、“澳門凱旋門娛樂場”及“勵宮娛樂場”的經營幸運博彩的地點從事匯兌業務。
“澳娛綜合度假股份有限公司”僅可在兌換櫃檯進行以下交易:
(一)買賣外地的法定流通紙幣及硬幣;
(二)購買旅行支票。
一、經營本行政長官批示所許可業務的特別條款由澳門金融管理局訂定。
二、設置兌換櫃檯的地點及技術標準由博彩監察協調局訂定。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八月十五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