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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按照第16/2021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出入境管控、逗留及居留許可的法律制度》第一百條第一款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35/2021號行政命令第二條修改如下:
一、〔……〕
二、青茂出入境事務站僅限持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以及持往來港澳通行證的中國內地居民使用,並主要以自動化的方式及程序作出入境管控,以實施對澳門特別行政區其他出入境事務站進行補充的目的。
三、〔……〕
四、〔廢止〕”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八月八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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