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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一、核准招商投資促進局的標誌,其式樣載於作為本行政命令組成部分的附件。
二、標誌須按上款所指的附件指定的色彩及特徵印製,標誌亦可採用黑色和白色。
在更換與招商投資促進局標誌有關的物品期間,可繼續使用本行政命令生效前的與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標誌有關的物品,直至有關物品更換完畢為止,但期間不得超過十八個月。
本行政命令自二零二四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
色彩說明:
A.
專色印刷:Pantone 485C
四色印刷:C0 M100 Y100 K0
單色印刷:K100
B.
專色印刷:Pantone Black
四色印刷:C0 M0 Y0 K100
單色印刷:K100
字樣說明:
中文:以黑色“粗黑體”書寫“澳門特別行政區”及“招商投資促進局”。
葡文:以黑色“Helvetica-Regular”書寫“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及“Instituto de Promoção do Comércio e do Investimento”。
英文:以黑色“Helvetica-Regular”書寫“Macao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及“Commerce and Investment Promotion Institu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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