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41/202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27/2024

刊登日期:

2024.7.1

版數:

1468-1469

  • 核准澳門旅遊大學授予博士學位的知識範疇。
相關法規 :
  • 第6/1999號行政法規 - 訂定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
  • 第86/2019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核准旅遊學院授予博士學位的知識範疇。
  •  
    相關類別 :
  • 博士及碩士 - 高等教育 - 澳門旅遊大學 -
  •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41/202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一款(一)項,結合第18/2018號行政法規《高等教育規章》第三十六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澳門旅遊大學授予博士學位的知識範疇,有關知識範疇載於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

    二、廢止第86/2019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六月十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

    附件

    澳門旅遊大學

    博士學位的知識範疇

    高等院校 知識範疇
    澳門旅遊大學 旅遊管理
    工商管理
    文化研究

    法規:

    第42/202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27/2024

    刊登日期:

    2024.7.1

    版數:

    1469-1471

    • 在澳門科技大學開設環境科學與工程博士學位課程,並核准該課程的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
    相關法規 :
  • 第10/2017號法律 - 高等教育制度。
  • 第6/1999號行政法規 - 訂定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
  •  
    相關類別 :
  • 博士及碩士 - 高等教育 -
  •  
    私營機構 :
  • 澳門科技大學 -
  •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42/202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202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7號法律《高等教育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結合經第2/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在澳門科技大學開設環境科學與工程博士學位課程。

    二、核准上款所指課程的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該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載於本批示的附件一及附件二,並為本批示的組成部分。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

    附件一

    環境科學與工程博士學位課程

    學術與教學編排

    一、知識範疇:環境科學與工程。

    二、課程一般期限:三年。

    三、授課語言:中文/英文。

    四、授課形式:面授。

    五、報讀條件:根據經第2/202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7號法律《高等教育制度》第二十一條第八款的規定。

    六、畢業要求:

    (一)完成課程所需的學分為37學分;

    (二)取得博士學位尚取決於撰寫及提交一篇符合課程知識或專業範疇性質的原創書面論文,並進行公開答辯且獲通過。

    附件二

    環境科學與工程博士學位課程

    學習計劃

    表一

    學科單元/科目 種類 面授學時 學分
    環境科學與工程前沿進展 必修 45 3
    文獻綜述與選題報告 " 30 2
    學術專題項目 " 30 2

    表二

    學科單元/科目 種類 面授學時 學分
    水污染控制工程 選修 45 3
    環境化學 " 45 3
    生態水利工程 " 45 3
    大氣污染控制工程 " 45 3
    土壤污染控制與修復技術 " 45 3
    固體廢物控制和資源化技術 " 45 3
    環境流體力學 " 45 3
    海岸帶環境多介質相互作用專題 " 45 3
    環境統計學 " 45 3
    機器學習 " 45 3
    人工智能原理 " 45 3

    表三

    學科單元/科目 種類 面授學時 學分
    論文 必修 18

    註:完成課程所需的學分為37學分,其分配如下:

    (一)修讀本附件表一所載的必修學科單元/科目取得7學分;

    (二)修讀本附件表二所載的選修學科單元/科目取得12學分;

    (三)修讀本附件表三的論文取得18學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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