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文版本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第16/2021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出入境管控、逗留及居留許可的法律制度》第一百條第一款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一、設立路環遊艇碼頭出入境事務站。
二、路環遊艇碼頭出入境事務站在有需要時運作。
三、路環遊艇碼頭出入境事務站僅供乘坐遊艇進入或離開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人士使用。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後滿九十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