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一)項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澳門特別行政區對廣東省珠海市拱北口岸東南側相關陸地和海域實施管轄的決定》,制定本法律。
本法律訂定在廣東省珠海市拱北口岸東南側相關陸地和海域適用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的基本規範。
為適用本法律的規定,廣東省珠海市拱北口岸東南側相關陸地和海域是指按照國務院確定的坐標及面積並經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下稱“《公報》”)的行政長官批示公佈的地籍圖所劃定的範圍。
一、廣東省珠海市拱北口岸東南側相關陸地和海域自其移交管轄之日起至以租賃方式取得的使用權期限屆滿為止,適用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
二、為在廣東省珠海市拱北口岸東南側相關陸地和海域適用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該等區域視同位於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內的陸地和海域。
三、如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針對不同區域而訂定不同的規定,則廣東省珠海市拱北口岸東南側相關陸地和海域視同位於澳門半島以內的區域。
一、自廣東省珠海市拱北口岸東南側相關陸地和海域移交管轄之日起至以租賃方式取得的使用權期限屆滿為止,具法律效力的公法或私法上的所有行為及合同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適用範圍視為包括有關區域,不論該等行為及合同是在有關區域移交管轄之日之前或之後作出。
二、如上款所指的行為及合同訂定或經修改後訂定其適用範圍不包括廣東省珠海市拱北口岸東南側相關陸地和海域,又或僅限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內的特定區域,則不適用上款的規定。
一、本法律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廣東省珠海市拱北口岸東南側相關陸地和海域移交管轄的日期由載於《公報》的行政長官公告公佈。
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高開賢
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四日簽署。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