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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根據第3/1999號法律《法規的公佈與格式》第六條第一款及第10/2024號法律《訂定在廣東省珠海市拱北口岸東南側相關陸地和海域適用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的基本規範》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命令公佈澳門特別行政區對廣東省珠海市拱北口岸東南側相關陸地和海域自二零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零時起實施管轄。
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九日發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