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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2024號法律《澳門理工大學法律制度》第五條,以及第12/2024號行政法規《澳門理工大學章程》第四條(八)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附於本批示並為其組成部分的名譽博士學位及其他名譽榮銜證書式樣,該證書為A4格式,由印務局專責印製。
二、證書底色為米色,文字為黑色,雙框全為金色及印有澳門理工大學的標誌。
三、證書由澳門理工大學校監及校長簽署,並蓋有該校現行使用的鋼印加以確認。
二零二四年五月十三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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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2024號法律《澳門理工大學法律制度》第五條,以及第12/2024號行政法規《澳門理工大學章程》第四條(八)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附於本批示並為其組成部分的澳門理工大學學位證書式樣,該證書為A4格式,由印務局專責印製。
二、證書底色為米色,文字為黑色,雙框全為綠色及印有澳門理工大學的標誌。
三、證書所載的附註用於倘適用時標識與合作院校共同頒發的雙聯學位。
四、證書由澳門理工大學校長簽署,並蓋有該校現行使用的鋼印加以確認。
二零二四年五月十三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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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4/2024號法律《澳門旅遊大學法律制度》第五條,以及第11/2024號行政法規《澳門旅遊大學章程》第四條(八)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下列由澳門旅遊大學授予的學士學位、碩士學位及博士學位的證書式樣,該等式樣載於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
(一)學士學位的證書底色為米白色,文字為黑色,印有兩條分別為黃色及銀色的框帶,四周白邊寬度為十五毫米。
(二)碩士學位的證書底色為米白色,文字為黑色,印有兩條分別為藍色及銀色之框帶,四周白邊寬度為十五毫米。
(三)博士學位的證書底色為米白色,文字為黑色,印有兩條分別為藍色及黃色之框帶,四周白邊寬度為十五毫米。
二、上款所指的證書為B4格式,並印有澳門旅遊大學的標誌,以及由印務局專責印製。
三、第一款所指的證書由澳門旅遊大學校長簽署,並蓋有該校現行使用的鋼印加以確認。
二零二四年五月十三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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