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獨立行政法規。
本行政法規旨在廢止與資助科學技術相關的規範,以便按第18/2022號行政法規《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財政資助制度》重新制定有關資助規章及計劃。
在本行政法規生效前根據第6/2011號行政法規《科學技術獎勵規章》及第93/2023號行政長官批示所核准的《科學技術發展基金資助規章》提出的資助申請,繼續適用原有規定直至完成所有程序為止。
廢止:
(一)經第14/2004號行政法規《科學技術發展基金》核准的《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章程》第十七條;
(二)第6/2011號行政法規;
(三)第93/2023號行政長官批示。
本行政法規自二零二四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五月八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