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31/202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註:第109/202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的修改亦適用於已根據本批示提交政府長者公寓住宿單位使用申請,但仍未完成選擇單位或簽訂使用協議手續的申請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3/2023號行政法規《政府長者公寓的使用及管理規章》第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附於本批示並為其組成部分的政府長者公寓的住宿單位使用費表。

二、同時符合下列要件的申請人,在首次簽訂為期三年的使用協議的生效期內,以及自該協議獲首次續期最長三年期間內,所使用的政府長者公寓住宿單位(下稱“單位”)的使用費按附件所載金額的百分之八十計算:*

(一)申請是在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六日至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內提出;*

(二)在社會工作局指定的期間內完成選擇單位及簽訂使用協議的手續;*

(三)**

(四)**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09/202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109/202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三、在上款所指使用協議生效期內,如出現以下任一情況,使用人仍可受惠於上款規定的單位使用費計算方式,而受惠期維持以原使用協議的生效期為限:

(一)轉換另一單位;*

(二)與另一使用人共用單位,無論後者的申請是否在上款(一)項所指的期間內提出。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09/202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四、每個單位的保證金金額相當於所使用單位的兩個月使用費。

五、廢止第80/202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六、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五月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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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第一款所指者)

政府長者公寓的住宿單位使用費表

(每月澳門元)
住宿單位所屬區域 樓層
四樓至二十一樓 二十二樓至三十七樓
A區
(AK-AY)
6,370 6,680
B區
(A、B、Y-AF及AG-AJ)
6,050 6,300
C區
(O-R及S-X)
5,730 6,010
D區
(C-N及AZ-BC)
5,410 5,6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