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3/2023號行政法規《政府長者公寓的使用及管理規章》第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附於本批示並為其組成部分的政府長者公寓的住宿單位使用費表。
二、同時符合下列要件的申請人,在首次簽訂為期三年的使用協議生效期內,所使用的政府長者公寓住宿單位(下稱“單位”)的使用費按附件所載金額的百分之八十計算:
(一)申請是在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六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內提出;
(二)選擇單位的手續在社會工作局訂定的九十日期間內完成;
(三)所選擇的單位屬附件所載A區、B區、C區S至X,以及D區C至I及AZ至BC的範圍;
(四)使用協議在社會工作局指定的期間內簽訂。
三、在上款所指使用協議生效期內,如出現以下任一情況,使用人仍可受惠於上款規定的單位使用費計算方式,而受惠期維持以原使用協議的生效期為限:
(一)轉換屬上款(三)項所指範圍的另一單位;
(二)與另一使用人共用單位,無論後者的申請是否在上款(一)項所指的期間內提出。
四、每個單位的保證金金額相當於所使用單位的兩個月使用費。
五、廢止第80/202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六、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五月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每月澳門元) |
住宿單位所屬區域 | 樓層 | |
四樓至二十一樓 | 二十二樓至三十七樓 | |
A區 (AK-AY) |
6,370 | 6,680 |
B區 (A、B、Y-AF及AG-AJ) |
6,050 | 6,300 |
C區 (O-R及S-X) |
5,730 | 6,010 |
D區 (C-N及AZ-BC) |
5,410 | 5,67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