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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及第9/2006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制度綱要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補充性行政法規。
經第33/201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5/2014號行政法規的第九條及第十一條修改如下:
一、〔……〕
二、〔……〕
三、〔……〕
四、在相鄰的兩節課之間,須為學生安排不少於五分鐘的休息時間。
五、〔……〕
六、〔……〕
七、〔……〕
一、〔……〕
二、〔……〕
三、學校應重視加強綜合應用技能教育,尤其以設置跨學習領域或跨學科的綜合性科目、於學年內訂定開展綜合應用技能教育的專題活動時間及在不同科目教學計劃內安排綜合性的主題教學活動時間等方式進行。
四、以上款所指方式進行的綜合應用技能教育的教學活動時間,可分配及計入所涉及的一個或多個科目的教學活動時間。”
第15/2014號行政法規第九條第七款所指的附表二、附表三及附表四,由作為本行政法規組成部分的附件所載的附表二、附表三及附表四取代。
一、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但不影響以下數款規定的適用。
二、本行政法規自二零二四/二零二五學校年度的首日起在幼兒教育階段各年級、小學教育階段一至三年級產生效力;自二零二五/二零二六學校年度的首日起在小學教育階段四至六年級、初中教育階段各年級產生效力;自二零二六/二零二七學校年度的首日起在高中教育階段各年級產生效力。
三、具備條件自二零二四/二零二五學校年度的首日起在小學教育階段四至六年級、初中教育階段及高中教育階段的各年級實施本行政法規的學校,可實施之。
四、本行政法規按以上兩款的規定產生效力前,根據本行政法規修改前的第15/2014號行政法規訂定的幼兒教育階段、小學教育階段、初中教育階段及高中教育階段的課程繼續實施。
二零二四年四月十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
一至六年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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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 學 活 動 |
學習領域 |
科目 |
小學教育階段各科目的教學活動時間1 |
每周的教學活動時間1 |
小學教育階段的教學活動總時間1 |
語言與文學 |
第一語文2 |
49920 – 83200 |
1080 至 1400 |
224640 至 291200 |
|
第二語文3 |
41600 – 582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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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學 |
數學 |
33280 – 499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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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社會與人文 |
品德與公民 |
不少於83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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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識 |
不少於332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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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與科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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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科技4 |
不少於83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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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與健康 |
體育與健康5 |
不少於166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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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術6 |
藝術 |
不少於332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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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科目7 |
0 – 665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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餘暇活動 |
小學教育階段不得少於14240分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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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教育活動 |
教學活動及餘暇活動以外的教育活動8 |
說明:
1. 教學活動時間不包括每學期末或每段末的考試時間,而每節課最少三十五分鐘,最多四十五分鐘。
2. 如為“中文”,須包括普通話。
3. 如為“中文”,可包括普通話。
4. 開展編程教育及人工智能教育的教學活動時間不得少於一千零四十分鐘。
5.“體育與健康”每周教學活動時間不得少於七十分鐘。
6. 學校可在此學習領域設置綜合的“藝術”科目,亦可設置分科的“視覺藝術”及“音樂”科目,且可包括“舞蹈”及“戲劇”科目。
7. 學校可根據其教育理念及辦學特色,以及社會及學生發展的需要,增設本附表所列科目以外的一個或多個科目,尤其是體現課程內容整合及科目間相互滲透的科目;該等科目可涉及本附表內所列的一個或多個學習領域,但不得與已列出的科目相同。
8. 如專門的藝術、文化教育活動、社會實踐活動、營會、運動會、校慶活動、開學禮、結業禮、畢業禮、聯歡活動等;學校可自主決定及安排其各學校年度的其他教育活動時間,但應注意有關安排的合理性,關顧到與教學活動及餘暇活動的時間安排的協調性。
一至三年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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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 學 活 動 |
學習領域 |
科目 |
初中教育階段各科目的教學活動時間1 |
每周的教學活動時間1 |
初中教育階段的教學活動總時間1 |
語言與文學 |
第一語文2 |
20600 – 37080 |
1120 至 1600 |
115360 至 164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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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語文3 |
20600 – 370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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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學 |
數學 |
20600 – 288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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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社會與人文 |
品德與公民 |
不少於82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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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 |
不少於54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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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 |
不少於69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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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與科技 |
自然科學4 |
不少於123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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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科技5 |
不少於4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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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與健康 |
體育與健康6 |
不少於82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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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術7 |
視覺藝術 |
不少於4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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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樂 |
不少於4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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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科目8 |
0 – 494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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餘暇活動 |
初中教育階段不得少於7040分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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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教育活動 |
教學活動及餘暇活動以外的教育活動9 |
說明:
1. 教學活動時間不包括每學期末或每段末的考試時間,而每節課最少三十五分鐘,最多四十五分鐘。
2. 如為“中文”,須包括普通話。
3. 如為“中文”,可包括普通話。
4. 學校可設置綜合的“自然科學”科目,亦可設置分科的“生物”、“物理”及“化學”等科目。
5. 開展編程教育及人工智能教育的教學活動時間不得少於一千一百六十分鐘。
6.“體育與健康”每周教學活動時間不得少於七十分鐘。
7. 學校可在此學習領域增設“舞蹈”及“戲劇”科目,以及訂定其教學活動時間。
8. 學校可根據其教育理念及辦學特色,以及社會及學生發展的需要,增設本附表所列科目以外的一個或多個科目,尤其是體現課程內容整合及科目間相互滲透的科目;該等科目可列為必修或選修科目,且可涉及本附表內所列的一個或多個學習領域,但不得與已列出的科目相同。
9. 如專門的藝術、文化教育活動、社會實踐活動、營會、運動會、校慶活動、開學禮、結業禮、畢業禮、聯歡活動等;學校可自主決定及安排其各學校年度的其他教育活動時間,但應注意有關安排的合理性,關顧到與教學活動及餘暇活動的時間安排的協調性。
一至三年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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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 學 活 動 |
學習領域 |
科目 |
高中教育階段各科目的教學活動時間1 |
每周的教學活動時間1 |
高中教育階段的教學活動總時間1 (分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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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修 |
語言與文學 |
第一語文2 |
18600 – 26040 |
1200 至 1720 |
111600 至 1599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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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語文3 |
18600 – 260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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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學 |
數學 |
14880 – 260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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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社會與人文 |
品德與公民 |
不少於37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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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 |
不少於2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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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 |
不少於2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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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與科技 |
自然科學4 |
不少於5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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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科技5 |
不少於37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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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與健康 |
體育與健康6 |
不少於74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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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術7 |
視覺藝術 |
不少於2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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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樂 |
不少於2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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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科目8 |
0 – 483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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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修9 |
語言、社會與人文及經濟類科目 |
不少於278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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餘暇活動 |
高中教育階段不得少於6240分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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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教育活動 |
教學活動及餘暇活動以外的教育活動10 |
說明:
1. 教學活動時間不包括每學期末或每段末的考試時間,而每節課最少三十五分鐘,最多四十五分鐘。
2. 如為“中文”,須包括普通話。
3. 如為“中文”,可包括普通話。
4. 學校可設置綜合的“自然科學”科目,亦可設置相關分科的科目。
5. 開展編程教育及人工智能教育的教學活動時間不得少於一千一百二十分鐘。
6.“體育與健康”每周教學活動時間不得少於七十分鐘。
7. 學校可在此學習領域增設“舞蹈”及“戲劇”科目,以及訂定其教學活動時間。
8. 學校可根據其教育理念及辦學特色,以及社會及學生發展的需要,增設本附表所列科目以外的一個或多個科目,尤其是體現課程內容整合及科目間相互滲透的科目;該等科目可涉及本附表內所列的一個或多個學習領域,但不得與已列出的科目相同。
9. 學校可根據學生未來升讀高等教育課程或就業的需要及學生的個人興趣,開設屬於本附表“選修”欄目所列類別或跨類別的科目,供學生選修。
10. 如專門的藝術、文化教育活動、社會實踐活動、營會、運動會、校慶活動、開學禮、結業禮、畢業禮、聯歡活動等;學校可自主決定及安排其各學校年度的其他教育活動時間,但應注意有關安排的合理性,關顧到與教學活動及餘暇活動的時間安排的協調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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