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一月二十九日第88/99/M號法令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考慮郵電局的建議,除現行郵票外,自二零二四年九月十三日起,發行並流通以「故宮博物院院藏」為題,屬特別發行之郵票,面額與數量如下:
二元五角 | 200,000枚 |
四元 | 200,000枚 |
四元五角 | 200,000枚 |
六元 | 200,000枚 |
含面額十四元郵票之小型張 | 200,000枚 |
二、該等郵票印刷成五萬張小版張,其中一萬二千五百張將保持完整,以作集郵用途。
三、本批示自二零二四年九月十三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四月三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三月十二日第18/83/M號法令第七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198/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規定的第1.8類別和第1.10類別的低功率及短距離無線電通訊設備修改如下:
類別 | 准許頻帶 | 最大等效全向輻射功率a |
1.8 無線數據通訊設備(無線電話系統除外)e,f | 2400-2483.5 MHz | 200 mW |
5150-5350 MHz | 200 mW | |
5470-5725 MHz | 1 W | |
5725-5850 MHz | 1 W | |
5925-6425 MHz | 250 mW(室內使用) | |
25 mW(室外使用) | ||
57-66 GHz | 10 W | |
1.10 衛星無線電導航及定位系統接收器 | 不限 | — |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四月五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