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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11/2024號行政法規

澳門旅遊大學章程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及第4/2024號法律《澳門旅遊大學法律制度》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補充性行政法規。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條

標的

本行政法規訂定澳門旅遊大學(下稱“大學”)的章程。

第二條

職責

大學根據適用法例,履行下列職責:

(一)推廣和開展教學及研究活動;

(二)頒授與大學開辦的課程相符的學士、碩士及博士學位,以及其他榮銜、文憑及證書;

(三)頒授名譽博士學位及其他名譽榮銜;

(四)與公共或私人機構合作,包括依法與澳門特別行政區內外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簽訂協議、議定書、備忘錄及合同,以及設立、加入和參與澳門特別行政區內外的法人或其他組織,但該等法人或組織的宗旨或活動須與大學的宗旨及利益相符;

(五)依法對同類機構開辦的課程、修讀期、課程學習計劃內的科目或學科單元,以及頒授的學位、文憑和證書給予同等效力。

第三條

校監的職權

校監具下列職權:

(一)核准及頒授名譽博士學位及其他名譽榮銜;

(二)主持其出席的各項由大學舉辦的活動及儀式;

(三)核准大學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設立分校、教研設施或其他形式的代表處;

(四)許可大學以有償或無償方式取得不動產,以及轉讓屬大學財產的不動產或對其設定負擔;

(五)核准設立獨立學術單位;

(六)行使依法獲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條

監督實體的職權

監督實體具下列職權:

(一)任免校董會主席、副主席及第六條第二款(十三)項所指的成員;

(二)任免校長及副校長;

(三)核准年度活動計劃、年度活動報告及年度管理帳目;

(四)核准本身預算及預算修改;

(五)建議校監核准大學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設立分校、教研設施或其他形式的代表處;

(六)建議校監許可大學以有償或無償方式取得不動產,以及轉讓屬大學財產的不動產或對其設定負擔;

(七)建議校監核准設立獨立學術單位;

(八)核准授予學位的證書式樣;

(九)命令執行必要的審查;

(十)行使依法獲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五條

專屬權

一、大學依法具有其名稱、標誌、校歌、服式、禮儀,以及證書及文憑的式樣等的專屬權。

二、如無大學書面許可,任何組織、團體或個人不得使用“澳門旅遊大學”或其他類似稱號,以及上款所指屬大學專屬權範圍的內容。

第二章

機關

第一節

校董會

第一分節

性質、組成、職權及運作

第六條

校董會的性質及組成

一、校董會是負責制定及執行大學發展方針的機關。

二、校董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一)主席;

(二)副主席一名;

(三)校長;

(四)行政管理委員會代表一名;

(五)學術委員會代表一名;

(六)基本學術單位主管;

(七)教學人員及研究人員代表各一名;

(八)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代表一名;

(九)教育及青年發展局局長;

(十)財政局局長;

(十一)旅遊局局長;

(十二)文化局局長;

(十三)社會人士八至十名;

(十四)校友會代表一名;

(十五)學生會代表一名。

三、校董會主席在大學的工作人員中指定一人擔任校董會的秘書,並指定其代任人;秘書須列席會議,但無投票權。

四、校董會主席不在、因故不能視事或出缺時,由副主席代任;如未能由副主席代任,則由監督實體從第二款(十三)項所指成員中指定的校董會成員代任。

五、校董會下設常設委員會。

第七條

校董會成員的委任及任期

一、上條第二款(一)項、(二)項及(十三)項所指的校董會成員,由監督實體從澳門特別行政區內外的教育、文化、旅遊、酒店、會展、商貿及服務業相關領域的人士中委任,任期最長三年,可續期;有關委任批示須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下稱“《公報》”)。

二、上條第二款(四)項所指的行政管理委員會代表,由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指定。

三、上條第二款(五)項所指的學術委員會代表,由學術委員會主席指定。

四、上條第二款(七)項所指的教學人員及研究人員代表,分別由主要從事教學職務及研究工作的人員選出,任期最長三年,可續期。

五、如以上數款所指的成員在任期內被替代,替代人的任期為被替代成員餘下的任期。

第八條

校董會的職權

一、校董會具下列職權:

(一)核准大學的總體方針及發展計劃;

(二)審議大學年度活動計劃、年度活動報告及本身預算,並呈監督實體核准;

(三)向監督實體提出大學章程的修改建議;

(四)向監督實體提出大學人員通則的修改建議;

(五)向監督實體提出設立獨立學術單位的建議;

(六)核准關於學位頒授、獎助學金,以及人員通則規定的各項內部規範,並視乎該等規範僅產生對內效力或同時產生對外效力而選擇對內公佈、以通告形式於《公報》公佈或以其他適當方式公佈;

(七)向監督實體呈大學名稱和標誌的修改建議,以及授予學位的證書式樣的設定或修改建議;

(八)經聽取校長及學術委員會意見後,向校監建議頒授名譽博士學位及其他名譽榮銜名單;

(九)向監督實體建議校長的任免;

(十)經聽取校長意見後,向監督實體建議副校長的任免;

(十一)按大學長遠發展需要及財政可行性,對高等教育課程的開設、修改、中止及取消作出決議;

(十二)釐定及檢討學費、各項費用、手續費,以及設施及設備的使用收費,並以適當方式公佈;

(十三)向監督實體提出大學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設立分校、教研設施或其他形式的代表處的建議;

(十四)接受給予大學的各項津貼、補貼、共享收入、贈與、遺產及遺贈;

(十五)核准大學的校歌、服式、禮儀、不授予學位的高等教育課程證書及文憑式樣;

(十六)向監督實體提出以有償或無償方式取得不動產,以及轉讓屬大學財產的不動產或對其設定負擔的建議;

(十七)許可銀行帳戶的開立;

(十八)對依法向大學提出的申訴作出決定。

二、校董會可將上款(二)項、(九)項及(十)項所指的職權授予常設委員會。

三、校董會可將第一款(十一)項、(十二)項及(十四)項至(十八)項所指的職權授予常設委員會、校董會主席、校長或行政管理委員會。

第九條

校董會的運作

一、校董會每學年最少舉行兩次平常會議,特別會議則由主席主動召集或應至少三分之一成員的書面要求召集。

二、在過半數成員出席會議的情況下,校董會方可運作及作出決議。

三、校董會可自行制定其運作細則。

第十條

報酬及出席費

一、校董會主席及副主席有權收取報酬,其報酬由監督實體訂定。

二、第六條第二款(十三)項至(十五)項所指的成員有權依法收取參與會議的出席費。

三、上款所指的出席費的金額相等於為公共行政工作人員所定者。

第十一條

公正無私保障

一、校董會成員對執行職務時或因職務關係而獲悉的非公開的資料或事實負有保密義務。

二、校董會成員須遵守《行政程序法典》有關迴避、自行迴避及聲請迴避制度的規定。

三、第六條第二款(十五)項所指的校董會成員不得參與大學個別人員或個別學生情況的討論。

第二分節

常設委員會

第十二條

常設委員會的組成

一、常設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一)校董會主席,並由其擔任主席;

(二)校董會副主席;

(三)校長;

(四)第六條第二款(四)項所指的行政管理委員會代表;

(五)第六條第二款(五)項所指的學術委員會代表;

(六)校董會成員兩名。

二、上款(六)項所指的成員,由校董會從第六條第二款(八)項至(十四)項所指的人士中委任。

三、常設委員會秘書職務由校董會的秘書或其代任人擔任;秘書須列席會議,但無投票權。

四、第十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上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經作出必要配合後,適用於常設委員會的成員。

第十三條

常設委員會的職權

常設委員會具下列職權:

(一)行使校董會授予的職權;

(二)就大學發展計劃與政府及社會人士保持密切聯絡;

(三)適時提交大學章程及大學人員通則的修改建議予校董會審議。

第十四條

常設委員會的運作

一、常設委員會每學年最少舉行四次平常會議,特別會議則由主席主動召集或應至少三分之一成員的書面要求召集。

二、在過半數成員出席會議的情況下,常設委員會方可運作及作出決議。

三、常設委員會的會議紀錄應自會議舉行之日起一個月內提交校董會備案。

四、常設委員會可自行制定其運作細則。

第二節

校長及副校長

第十五條

校長的任免及代任

一、校長由校董會建議,並由監督實體任免。

二、校長的任期最長五年,可續期。

三、校長不在、因故不能視事或出缺時,由擔任副校長資歷較長的副校長代任;如未能由副校長代任,則由校長指定的學院院長代任。

第十六條

校長的職權

一、校長是領導大學學術及行政的最高機關,須向校董會負責。

二、校長具下列職權:

(一)代表大學,尤其代表大學依法訂立協議、協定、議定書、備忘錄及合同等文書;

(二)確保大學實現其宗旨及履行其職責;

(三)經聽取行政管理委員會及學術委員會意見後,制定大學的總體方針及發展計劃,並提交校董會核准;

(四)主持行政管理委員會會議,並確保其決議順利執行;

(五)主持學術委員會會議,並確保其決議順利執行;

(六)監督各學術單位、實習部門及輔助部門的運作,並確保彼此間的協調;

(七)制定及修改管治及管理事務的內部規範,並提交行政管理委員會核准;

(八)制定及修改教學事務的內部規範,並提交學術委員會核准;

(九)就各副校長的任免發表意見;

(十)經聽取學術委員會意見後,任免各學術單位主管;

(十一)經聽取行政管理委員會意見後,任免各實習部門主管及各輔助部門主管;

(十二)經聽取行政管理委員會及學術委員會意見後,制定大學年度活動計劃,並提交校董會審議;

(十三)制定大學年度活動報告;

(十四)經聽取行政管理委員會及學術委員會意見後,向校董會提出大學章程及大學人員通則的修改建議;

(十五)經聽取學術委員會或行政管理委員會意見後,制定第八條第一款(六)項所指的內部規範,並提交校董會核准;

(十六)就有關第五條第一款所指的大學專屬權的建議發表意見;

(十七)按大學長遠發展需要及財政可行性,經聽取行政管理委員會及學術委員會意見後,向校董會提交有關高等教育課程的開設、修改、中止及取消的建議;

(十八)作出第五條第二款規定的許可;

(十九)按大學人員通則的規定,決定大學工作人員的晉階及晉級;

(二十)經聽取行政管理委員會及學術委員會意見後,向校董會提出獨立學術單位的設立建議;

(二十一)核准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研究單位及項目的設立。

三、校長可將上款(一)項、(六)項至(八)項及(十八)項所指的職權授予各副校長以及主管,以便處理其領域內的事宜。

四、在不影響行使校長職權的情況下,校長可從事教學及研究活動。

第十七條

訴訟程序中的法庭代理

校長在法庭代表大學,校長亦可指派他人代表大學處理訴訟程序中的事宜,包括提起訴訟及應訴,但不影響現行訴訟法例規定的適用。

第十八條

副校長

一、副校長輔助校長執行職務。

二、副校長由校董會經聽取校長意見後建議,並由監督實體任免。

三、副校長的任期最長五年,可續期。

四、副校長職位最多可由兩人擔任,具體工作由校長訂定。

五、副校長不在、因故不能視事或出缺時,由校長指定基本學術單位主管或輔助部門主管代任。

六、在不影響行使副校長職權的情況下,副校長可從事教學及研究活動。

第十九條

供個人使用的車輛

校長有權獲提供第7/2002號法律《規範澳門特別行政區車輛的一般原則》第八條所指的供個人使用的車輛。

第三節

行政管理委員會

第二十條

行政管理委員會的性質及組成

一、行政管理委員會是大學的管理及行政機關,負責確保大學的行政、財政和財產的管理,且具有與一般自治部門及機構的行政管理委員會相同的法定職權。

二、行政管理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一)校長,並由其擔任主席;

(二)各副校長;

(三)財政局代表一名。

三、上款(三)項所指的成員及其候補成員,以及有關任期,以公佈於《公報》的行政長官批示委任和訂定。

四、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在大學的工作人員中指定一人擔任行政管理委員會的秘書,並指定其代任人;秘書須列席會議,但無投票權。

第二十一條

行政管理委員會的職權

一、行政管理委員會具下列職權:

(一)就大學的總體方針及發展計劃發表意見;

(二)設立及保持會計監管制度,使大學的財政及財產狀況適時得到準確完整的反映;

(三)審查大學年度活動計劃、年度活動報告及本身預算,並提交校董會審議,以便呈監督實體核准;

(四)審議大學預算修改,呈監督實體核准,並提交校董會備案;

(五)審議大學年度管理帳目,並呈監督實體核准;

(六)收取大學本身的收入及在具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庫出納職能的代理銀行存取該等款項;

(七)按適用的法律規定許可開支;

(八)因大學運作所需而依法核准取得財貨及勞務,包括租賃動產和不動產;

(九)行使第八條第一款(十二)項所指的費用的豁免權;

(十)監督大學財產的運用及保養;

(十一)核准非教學人員招聘的開考及相關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十二)管理大學的人力資源,尤其按大學人員通則的規定,核准人員的招聘,以及行使紀律懲戒權;

(十三)定期審查備用資金及存款,查核會計及出納的帳目紀錄,以及審核財政支出;

(十四)就大學章程及大學人員通則的修改建議發表意見;

(十五)就學費、各項費用及手續費事宜發表意見;

(十六)核准管治及管理事務的內部規範;

(十七)就高等教育課程的開設、修改、中止及取消發表意見;

(十八)核准非高等教育課程的證書及文憑式樣;

(十九)就獨立學術單位的設立發表意見;

(二十)就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研究單位及項目的設立發表意見;

(二十一)依法批准第二條(四)項所指的協議、議定書、備忘錄及合同的簽訂;

(二十二)批准大學有關動產及不動產的租賃,並對有關動產的轉讓、設定負擔或其他權利,以及對不需要或無法利用的物料及其他動產的轉讓或報廢作出決議;

(二十三)對所有與大學正常運作有關的而未明確界定屬於其他機關職權的各項事務作出決議。

二、行政管理委員會可將上款(六)項至(十)項、(十二)項、(十三)項及(二十三)項所指的職權授予其一名或多名成員、學術單位主管、實習部門主管或輔助部門主管。

第二十二條

行政管理委員會的運作

一、行政管理委員會每月最少舉行四次平常會議,特別會議則由主席主動召集或應至少三分之一成員的書面要求召集。

二、在過半數成員出席會議的情況下,行政管理委員會方可運作及作出決議。

三、行政管理委員會可自行制定其運作細則。

第四節

學術委員會

第二十三條

學術委員會的性質及組成

一、學術委員會是大學的學術及教學機關,負責指導大學的教學及科研工作,以確保學術的高水平及嚴謹性。

二、學術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一)校長,並由其擔任主席;

(二)各副校長;

(三)各學術單位主管;

(四)教務長;

(五)具博士學位或同等學歷的教學人員五名。

三、上款(五)項所指的成員從在大學工作的全職教學人員中選出,任期最長三年,可續期。

四、學術委員會主席在大學的工作人員中指定一人擔任學術委員會的秘書,並指定其代任人;秘書須列席會議,但無投票權。

第二十四條

學術委員會的職權

學術委員會具下列職權:

(一)就大學的總體學術方針發表意見;

(二)就大學年度活動計劃發表意見;

(三)就高等教育課程的開設、修改、中止及取消發表意見;

(四)核准非高等教育課程的開設、修改、中止及取消;

(五)就名譽博士學位及其他名譽榮銜的頒授發表意見;

(六)制定並檢討入讀大學開辦課程的特定條件,確保各學術單位有適當及相若的入學標準;

(七)制定課程的時效制度、上課率、評估、升級、紀律及居先順序的規定;

(八)審核各學術單位建議的準畢業生名單及學位的頒授;

(九)核准教學人員的招聘和晉級的開考及相關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十)核准評估本科水平的標準及有關的畢業標準,確保各學術單位的建議符合大學一般的學術水平;

(十一)核准各學術單位建議的碩士、博士及其他學術資格的典試委員會的成立準則及組成,以確保大學頒授高等學位水平的一致性及嚴謹性;

(十二)訂定在各學術領域內開辦博士學位課程的必需條件;

(十三)就對學位、文憑、證書、學習計劃及學科給予同等效力和認可以及計入學分作出議決;

(十四)就大學章程及大學人員通則的修改建議發表意見;

(十五)就獨立學術單位的設立發表意見;

(十六)就第二十七條第二款所規定的研究單位及項目的設立發表意見;

(十七)核准教學事務的內部規範;

(十八)就大學課程的學費發表意見;

(十九)按內部規範的規定,就針對學生的紀律處分決定提出的申訴作出決定。

第二十五條

學術委員會的運作

一、學術委員會每學年最少舉行四次平常會議,特別會議則由主席主動召集或應至少三分之一成員的書面要求召集。

二、在過半數成員出席會議的情況下,學術委員會方可運作及作出決議。

三、學術委員會可在特定事務上決議組成專責委員會,並可將其部分職權授予其屬下的專責委員會。

四、學術委員會主席可為分析討論事項邀請大學的人員、學生,以及在教育及職業培訓領域的其他人士列席會議,但該等人士無投票權。

五、第十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經作出必要配合後,適用於上款所指的獲邀請列席的校外人士。

六、第十一條的規定,經作出必要配合後,適用於第四款所指的獲邀請列席的人士。

七、學術委員會可自行制定其運作細則。

第三章

學術單位、實習部門及輔助部門

第一節

學術單位

第二十六條

學術單位的組成

大學的學術單位由基本學術單位和獨立學術單位組成。

第一分節

基本學術單位

第二十七條

基本學術單位的設置

一、大學設有下列基本學術單位:

(一)創新款待管理學院;

(二)創意旅遊與智慧科技學院;

(三)管理及專業發展學院。

二、經校長核准,各學院可按其發展需要設立轄下的研究單位及項目。

第二十八條

架構

各基本學術單位的架構包括院長和教學委員會。

第二十九條

院長及副院長

一、院長為相關基本學術單位的學術及行政主管。

二、如有需要,院長可由一名副院長協助,在院長不在、因故不能視事或出缺時,代任其職務。

三、院長及副院長的任期最長五年,可續期。

第三十條

院長的職權

一、院長具下列職權:

(一)負責相關基本學術單位的管理及統籌工作,並保證其運作正常;

(二)代表相關基本學術單位;

(三)確保課程教學及研究工作的有效運作;

(四)主持教學委員會,並確保其決議的執行;

(五)經聽取相關教學委員會的意見後,向行政管理委員會提交學院的年度活動計劃和年度活動報告,以及被列入大學本身預算的建議內的學院預算;

(六)就招聘、晉階、晉級和續聘院內人員作出建議;

(七)批准課程的入學申請,但博士學位課程除外;

(八)審查和批准考試成績以及轉修科目;

(九)向學術委員會建議準畢業生名單及學位的頒授;

(十)批准延學申請、休學和復學申請及退學和重新入學申請;

(十一)就中止計算碩士及博士學位課程論文的提交及答辯的期間的事宜發表意見;

(十二)按內部規範的規定對其所屬基本學術單位的學生行使紀律懲戒權。

二、在不影響行使院長職權的情況下,院長可從事教學及研究活動。

第三十一條

教學委員會

一、教學委員會為參與基本學術單位教學工作的機關。

二、各基本學術單位的教學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一)院長,並由其擔任主席;

(二)副院長;

(三)各課程主任;

(四)教學人員代表最多兩名;

(五)學生代表最多兩名。

三、上款(四)項及(五)項所指的成員由院長經聽取學術委員會意見後指定。

四、教學委員會可自行制定其運作細則。

第三十二條

教學委員會的職權

教學委員會具下列職權:

(一)就具有教學性質的事宜,尤其是課程的教學工作作出建議及發表意見;

(二)統籌教學人員教學工作的評估;

(三)對教學培訓活動作出建議;

(四)就教學人員的年度工作編排發表意見;

(五)就主席交予該委員會的其他事宜發表意見。

第二分節

獨立學術單位

第三十三條

獨立學術單位的性質及設置

一、獨立學術單位是大學按其發展及素質評鑑工作的需要而設立的教學、研究或教研兼備的單位。

二、大學設有下列獨立學術單位:

(一)國際旅遊與款待研究中心;

(二)世界旅遊教育及培訓中心;

(三)教育質素管理中心。

三、經公佈於《公報》的行政長官批示核准,大學尚可設立其他獨立學術單位。

第三十四條

獨立學術單位主管及其職權

一、獨立學術單位由一名主管領導,主管任期最長三年,可續期。

二、各獨立學術單位的主管的職銜如下:

(一)國際旅遊與款待研究中心主任;

(二)世界旅遊教育及培訓中心主任;

(三)教育質素管理中心主任。

三、獨立學術單位主管具下列職權:

(一)代表相關獨立學術單位,並確保其有效運作;

(二)確保學術工作的有效運作;

(三)向行政管理委員會提交相關獨立學術單位的年度活動計劃和年度活動報告,以及被列入大學本身預算的建議內的單位預算;

(四)就招聘、晉階、晉級和續聘單位內人員作出建議;

(五)按內部規範的規定對其所屬單位的學生行使紀律懲戒權。

第二節

實習部門

第三十五條

住宿實習處及餐飲實習處

一、大學的實習部門為住宿實習處及餐飲實習處。

二、住宿實習處及餐飲實習處具下列職權:

(一)舉辦模擬活動及教學實習活動,以作為輔助各學術單位在技術及科技領域上的課程組成部分;

(二)基於學術或文化活動而按內部規範的規定提供住宿及飲食服務。

三、住宿實習處及餐飲實習處分別由住宿總監及餐飲總監主管,任期最長三年,可續期。

第三節

輔助部門

第三十六條

輔助部門的設置

輔助部門包括:

(一)教務部,下設招生及註冊處及學生事務處;

(二)圖書館;

(三)行政及財政輔助處;

(四)組織及資訊處;

(五)校園管理處。

第三十七條

教務部

一、教務部具下列職權:

(一)配合大學的發展方針,研究及計劃大學的招生政策及措施;

(二)研究及計劃有關教務的管理和運作,建議並推動實施完善措施,以履行大學教育政策和目標;

(三)評估及關注學生參與校內、校外的服務和活動成績進度,研究、檢討及改良有關措施;

(四)研究全球事務策略性的發展方向,規劃及拓展大學與其他地區學術機構關係網絡的合作。

二、教務部亦負責管理其下設的招生及註冊處及學生事務處職權範圍內的工作。

三、教務部由教務長主管,任期最長三年,可續期。

第三十八條

招生及註冊處

一、招生及註冊處具下列職權:

(一)按學術委員會指示,制定及籌備學生的錄取、註冊、選科、考試及獎學金發放程序;

(二)籌備及舉辦招生宣傳活動及典禮;

(三)組織及更新與教學及學生學習有關的資料庫;

(四)編製大學概覽、校曆、學生手冊及畢業生名錄;

(五)印製文憑、證書、學術證明文件及聲明書;

(六)為學生簽發和鑑證與學生事務相關的文件。

二、招生及註冊處由一名處長主管,任期最長三年,可續期。

第三十九條

學生事務處

一、學生事務處具下列職權:

(一)處理支援學生學習的相關服務的申請;

(二)為學生提供專業服務,包括心理輔導、職業規劃及升學的資訊及建議等;

(三)為促進學生的全面發展組織相關活動;

(四)促進學生及校友組織的發展,積極與學生及校友溝通,並收集其對學生及校友事務的意見。

二、學生事務處由一名處長主管,任期最長三年,可續期。

第四十條

圖書館

一、圖書館具下列職權:

(一)為大學教學、學習及研究提供及購買參考書籍、學報、電子資訊網絡及電子資料庫;

(二)收集、保存、組織及發展大學的學術資源;

(三)提供適當場所、環境及專業指導,以供教學、學習及研究之用;

(四)確保圖書館的設施和設備能配合大學學術活動的使用;

(五)積極參與澳門特別行政區內外的圖書館之間的協作及資源共享;

(六)負責大學出版物的出版、登記及發行事宜。

二、圖書館由館長主管,任期最長三年,可續期。

第四十一條

行政及財政輔助處

一、行政及財政輔助處具下列職權:

(一)研究及計劃有關人事及財務管理的運作,以配合大學的相關政策;

(二)處理一般文書的登記,組織文件檔案庫並維持其運作;

(三)簽發、鑑證與人事和財務有關的聲明及文件;

(四)協助處理人員的招聘、委任、晉級及調任方面的行政程序;

(五)協調各部門人員的分配任用、員工培訓等事宜;

(六)協助執行人員紀律程序的結果及相關的投訴及上訴機制;

(七)管理有關人員的福利事務;

(八)編製大學的財政計劃,本身預算及預算修改建議;

(九)執行獲通過的預算案,確保財政的完善管理;

(十)編製年度管理帳目及相關報告;

(十一)負責獲批准的收支結算程序;

(十二)組織及更新大學的財產清冊;

(十三)處理大學依法獲得的收入。

二、行政及財政輔助處由一名處長主管,任期最長三年,可續期。

第四十二條

組織及資訊處

一、組織及資訊處具下列職權:

(一)研究、計劃及應用新的及最適宜的資訊科技,協助改善教學、學習、研究及行政工作;

(二)提供關於大學資訊安全的指導和建議;

(三)為一般教學、學習及研究活動提供適當的資訊科技設施及支援;

(四)協助教研人員及學生有效使用教學、學習及研究方面的資訊科技;

(五)為大學開發或選用適當的資訊管理系統,並協助各單位及部門有效使用有關系統;

(六)維護核心行政資訊系統的基建設施;

(七)為大學提供公用的資訊及通訊科技基建設施;

(八)提供辦公室日常資訊科技設施及支援。

二、組織及資訊處由一名處長主管,任期最長三年,可續期。

第四十三條

校園管理處

一、校園管理處具下列職權:

(一)為大學提供綜合的校園設施管理和物業管理服務;

(二)負責校園的交通、綠化、保安及清潔等服務;

(三)提供校園的後勤支援;

(四)負責校園的水電、消防、空調及燃氣系統等的管理;

(五)負責校園樓宇及設施的保養及維修;

(六)負責規劃、協調及跟進校園的工程計劃;

(七)負責空間規劃事務。

二、校園管理處由一名處長主管,任期最長三年,可續期。

第四章

財政及財產制度

第四十四條

財政及財產管理

大學的財政及財產管理制度須遵守本章的規定,並補充適用自治部門及機構的財政及財產制度。

第四十五條

收入及開支

一、大學享有第10/2017號法律《高等教育制度》規定的收入。

二、大學的開支為:

(一)與其運作有關的開支;

(二)履行獲賦予或將獲賦予的職責引致的其他開支;

(三)法律規定的其他開支。

第五章

過渡及最後規定

第四十六條

人員的轉入

一、原澳門旅遊學院的編制內人員按原任用方式及原職程、職級及職階轉入作為本行政法規組成部分的附件一所載的編制內的相應職位。

二、原澳門旅遊學院的領導及主管人員轉入作為本行政法規組成部分的附件二所載的相應職位,並維持其定期委任至期滿,且不影響以相同制度續期。

三、以行政任用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制度任用的原澳門旅遊學院人員轉入新架構,其職務上的法律狀況維持不變,並繼續受相同制度約束。

四、為一切法律效力,尤其是退休及撫卹制度、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年假的享受及在有關職程內晉級的效力,根據以上數款規定轉入的人員以往提供服務的時間,均計入所轉入的職位、職程、職級及職階的服務時間,且其為晉級至緊接的較高職等而已修讀的培訓課程亦予計算。

第四十七條

等同

為適用上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制度獲續期於大學擔任領導及主管職位的人員等同如下:

(一)校長及副校長分別等同於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附表一欄目1所指的局長及副局長;

(二)基本學術單位院長及教務長等同於廳長;

(三)基本學術單位副院長、獨立學術單位主管、實習部門主管、圖書館館長及處級附屬單位的主管等同於處長。

第四十八條

原有校董會成員

原澳門旅遊學院的校董會成員轉為擔任大學的校董會成員職務,並維持其原有任期及報酬至期滿。

第四十九條

開考的效力

在本行政法規生效前已開始的開考,包括已完成但仍處於有效期期間的開考,仍然有效。

第五十條

負擔

因執行本行政法規所引致的負擔,由原澳門旅遊學院本身預算中開支項目內的可動用資金承擔;如有需要,由財政局為此而動用的撥款承擔。

第五十一條

轉移

原澳門旅遊學院的一切權利及義務,以及所有檔案、卷宗和其他文件均轉移至大學。

第五十二條

費用及內部規範

經作出必要配合後,原澳門旅遊學院訂定的學費、各項費用、手續費、設施及設備的使用收費,以及一切內部規範和規章制度繼續適用,直至按本行政法規的規定重新訂定或核准為止。

第五十三條

更新提述

經作出必要配合後,在法律、規章、合同及其他法律上的行為中:

(一)對“澳門旅遊學院”及“澳門旅遊學院院長”的提述分別視為對“澳門旅遊大學”及“澳門旅遊大學校長”的提述;

(二)對“澳門旅遊學院副院長”的提述視為對“澳門旅遊大學副校長”的提述;

(三)對“酒店管理學校”及“酒店管理學校校長”的提述分別視為對“創新款待管理學院”及“創新款待管理學院院長”的提述;

(四)對“旅遊管理學校”及“旅遊管理學校校長”的提述分別視為對“創意旅遊與智慧科技學院”及“創意旅遊與智慧科技學院院長”的提述;

(五)對“持續教育學校”及“持續教育學校校長”的提述分別視為對“管理及專業發展學院”及“管理及專業發展學院院長”的提述;

(六)對“旅遊研究中心”及“旅遊研究中心主任”的提述分別視為對“國際旅遊與款待研究中心”及“國際旅遊與款待研究中心主任”的提述;

(七)對“教與學優化中心”及“教與學優化中心主任”的提述分別視為對“教育質素管理中心”及“教育質素管理中心主任”的提述;

(八)對“教學酒店”及“教學酒店總經理”的提述分別視為對“住宿實習處”及“住宿總監”的提述;

(九)對“教學餐廳”及“教學餐廳總經理”的提述分別視為對“餐飲實習處”及“餐飲總監”的提述。

第五十四條

取代第6/1999號行政法規附件五

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二款所指的附件五,由作為本行政法規組成部分的附件三所載者取代。

第五十五條

廢止

廢止第47/2023號行政命令

第五十六條

生效

本行政法規自二零二四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

———

附件一

(本行政法規第四十六條第一款所指者)

澳門旅遊大學人員編制

人員組別 級別 職位及職程 職位數目
領導及主管 校長 1 a)
副校長 2 a)
廳長 4 a)
處長 10 a)
高級技術員 5 高級技術員 7 a)
技術員 4 技術員 4 a)
旅遊 旅業及酒店業學校輔導員 2 a)
技術輔助人員 3 技術輔導員 5 a)
行政技術助理員 1 a)
總數 36

a)職位出缺時撤銷。

附件二

(本行政法規第四十六條第二款所指者)

領導及主管人員的轉入

原官職 轉入職位
院長 校長
副院長 副校長
酒店管理學校校長 創新款待管理學院院長
旅遊管理學校校長 創意旅遊與智慧科技學院院長
持續教育學校校長 管理及專業發展學院院長
世界旅遊教育及培訓中心主任 世界旅遊教育及培訓中心主任
教與學優化中心主任 教育質素管理中心主任
教學酒店總經理 住宿總監
教學餐廳總經理 餐飲總監
教務長 教務長
招生及註冊處處長 招生及註冊處處長
學生事務處處長 學生事務處處長
圖書館館長 圖書館館長
行政及財政輔助處處長 行政及財政輔助處處長
組織及資訊處處長 組織及資訊處處長
校園管理處處長 校園管理處處長

附件三

(本行政法規第五十四條所指者)

附件五

(第五條第二款所指者)

(一)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二)文化局;

(三)體育局;

(四)衛生局;

(五)藥物監督管理局;

(六)離島醫療綜合體北京協和醫院澳門醫學中心;

(七)社會工作局;

(八)社會保障基金;

(九)文化發展基金;

(十)澳門大學;

(十一)澳門理工大學;

(十二)澳門旅遊大學;

(十三)教育基金;

(十四)體育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