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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獨立行政法規。
本行政法規訂定二零二三/二零二四學校年度向在廣東省學校就讀屬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的學生(下稱“學生”)發放學費津貼及學習用品津貼須遵守的規定及程序。
學費津貼及學習用品津貼的受益人為在廣東省學校就讀下列教育階段的學生:
(一)學前教育;
(二)小學教育;
(三)初中教育;
(四)全日制普通高中及全日制中等職業學校高中教育階段。
一、根據第9/2006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制度綱要法》第二十一條第三款規定受益於免費教育制度的學生,不得獲發學費津貼。
二、學生須於二零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仍實際就讀上條所指教育階段且於第七條第二款所指的截止申請日持有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方可獲發學費津貼及學習用品津貼。
三、學前教育的學費津貼及學習用品津貼發放範圍,須參照澳門特別行政區非高等教育制度的幼兒教育的範圍;就讀學前教育的學生須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年滿三周歲,方可獲發津貼。
四、向就讀全日制普通高中或全日制中等職業學校高中教育階段的學生發放學費津貼及學習用品津貼,尚取決於修讀由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組織的、旨在加強對澳門特別行政區政治、經濟、文化等方面認識的課程。
五、上款所指課程在二零二四年的六月至八月期間舉行,其課時不少於十二小時,學生出席率不得低於百分之八十。
一、學費津貼不得與第20/2006號行政法規《學費津貼制度》所規範的學費津貼兼收。
二、學習用品津貼不得與第29/2009號行政法規《書簿津貼制度》所規範的書簿津貼兼收。
一、學費津貼及學習用品津貼的管理屬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的職權。
二、教育及青年發展局具職權核實津貼申請,以及統籌有關津貼的發放程序。
三、如證實不當發放或收取津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依職權負責支付所欠款項或按退回公款的法律規定要求退還不當支付的款項。
一、每名學生的學費津貼金額根據就讀學校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門確認的學費確定,津貼金額的上限為:
(一)學前教育:澳門元八千元;
(二)小學教育:澳門元六千元;
(三)初中教育:澳門元六千元;
(四)全日制普通高中及全日制中等職業學校高中教育階段:澳門元六千元。
二、每名學生的學習用品津貼的金額為:
(一)學前教育:澳門元一千一百五十元;
(二)小學教育:澳門元一千四百五十元;
(三)初中教育:澳門元一千七百元;
(四)全日制普通高中及全日制中等職業學校高中教育階段:澳門元一千七百元。
一、學費津貼及學習用品津貼的發放取決於學生的父母任一方或監護人,又或成年學生向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提出申請。
二、上款所指人士須在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至五月三日期間內,透過遞交經填妥的由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提供的申請表,又或該局指定的網上系統提出申請。
三、申請須附同下列文件,但屬可由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根據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採取包括資料互聯在內的任何方式取得的文件除外:
(一)學生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副本;
(二)父母任一方或監護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但屬成年學生則除外;
(三)父母任一方、監護人或成年學生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銀行開立的澳門元銀行存摺中載有帳號及持有人身份資料版面的副本,或載有帳號及持有人身份資料的適當證明文件。
四、教育及青年發展局自緊接學校年度的十月起將津貼款項一次性存入上款(三)項所指的銀行帳戶。
發放本行政法規訂定的學費津貼及學習用品津貼所引致的負擔,由登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中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的撥款承擔。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三月十三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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