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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一、核准澳門旅遊大學的標誌,其式樣載於作為本行政命令組成部分的附件。
二、標誌須按上款所指的附件指定的色彩及特徵印製,標誌亦可採用黑色和白色。
在更換與澳門旅遊大學標誌有關的物品期間,可繼續使用本行政命令生效前的與澳門旅遊學院標誌有關的物品,直至有關物品更換完畢為止,但期間不得超過十八個月。
本行政命令自二零二四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三月十四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
色彩說明:
A. 黃色(印刷專色143C/122U)
B. 灰色(印刷專色430C/430U)
C. 澳門旅遊大學的中、葡、英文名稱為100%黑色
D. 藍色(印刷專色279C/279U)
E. 中、葡文的“澳門”字樣為100%黑色
字樣說明:
中文:“澳門旅遊大學”採用“MHei HK Bold”字體。
葡文及英文:“UNIVERSIDADE DE TURISMO DE MACAU”及“Macao University of Tourism”採用“Optima Bold”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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