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
第7/2024號行政命令
公報編號:
9/2024
刊登日期:
2024.2.26
版數:
684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第2/1999號法律《政府組織綱要法》第五條第一款及第十一條第一款,發佈本行政命令。
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六日行政長官不在澳門期間,由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臨時代理行政長官的職務。
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三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
請使用Adobe Reader 7.0或以上閱讀PDF版本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