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30/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9/2024

刊登日期:

2024.2.26

版數:

685

  • 許可住所設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中國太平人壽保險(澳門)股份有限公司”藉發行股票增加其公司資本。
相關法規 :
  • 第27/97/M號法令 - 設立在澳門地區求取及從事保險業務之新法律制度——若干廢止。
  •  
    相關類別 :
  • 保險業 - 澳門金融管理局 -
  •  
    私營機構 :
  • 中國太平人壽保險(澳門)股份有限公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0/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六月三十日第27/97/M號法令《保險業務法律制度》第九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住所設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中國太平人壽保險(澳門)股份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Companhia de Seguros Vida China Taiping (Macau) S.A.”及英文名稱為“China Taiping Life Insurance (Macau) Company Limited”,藉發行二百萬股每股面值為澳門元一百元的股票,將其公司資本由澳門元八億元增至澳門元十億元;自此,公司資本由一千萬股組成,每股面值為澳門元一百元。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二月十六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法規:

    第31/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9/2024

    刊登日期:

    2024.2.26

    版數:

    685

    • 發行並流通以「澳門郵電一百四十周年」為題,屬特別發行之郵票。
    相關法規 :
  • 第88/99/M號法令 - 訂定在提供郵政服務,設置及使用郵政基礎設施時須遵守之一般原則。
  •  
    相關類別 :
  • 郵政服務 - 集郵 - 郵電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1/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一月二十九日第88/99/M號法令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考慮郵電局的建議,除現行郵票外,自二零二四年三月一日起,發行並流通以「澳門郵電一百四十周年」為題,屬特別發行之郵票,面額與數量如下:

    二元五角 60,000枚
    四元 60,000枚
    四元五角 60,000枚
    六元 60,000枚

    以上郵票印刷成三萬冊含兩套共八枚自動黏貼郵票之小本票,每冊售價為澳門元三十四元。

    六元 10,000枚
    六元 10,000枚
    十四元 10,000枚
    十四元 10,000枚

    以上郵票用於製作一萬冊含一套四枚郵票之小本票,每冊售價為澳門元一百元。

    含面額四十元郵票之小型張 50,000枚

    二、本批示自二零二四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二月十六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法規:

    第32/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9/2024

    刊登日期:

    2024.2.26

    版數:

    686-687

    • 訂定特定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可自橫琴口岸澳方口岸區進口的供個人自用或消費的貨物表。
    相關法規 :
  • 第7/2003號法律 - 對外貿易法——若干廢止
  • 第209/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 更新《對外貿易法》的相關貨物表。
  •  
    相關類別 :
  • 對外貿易 - 海關 - 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 市政署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2/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7/2003號法律《對外貿易法》第九條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在不影響第209/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的適用下,在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學習、就業、創業或生活,且經該區具權限機關批准納入“允許澳門居民攜帶相關動植物產品進入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的適用人員名單庫”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可自橫琴口岸澳方口岸區藉手提或裝於隨身行李的方式,進口符合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所訂種類及數量上限的供個人自用或消費的貨物,而不受第7/2003號法律所定的准照制度約束。

    二、本批示自二零二四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

    附件

    (第一款所指者)

    自橫琴口岸澳方口岸區進口的供個人自用或消費的貨物表

    I II III
    貨物名稱 澳門對外貿易貨物分類表/協調制度編號
    (第七修訂版)
    數量上限
    熟的肉類(含臟器類)及其製品 1601
    1602
    1千克(a)
    有商業包裝的動物源性乳及乳製品 0401至0406 3千克(a)
    熟蛋及其製品(鮮蛋除外) 0407.90.10至0408.99.00 1千克(a)
    各類新鮮水果、以及有商業包裝經過加工的鮮食水果沙拉 第八章 1千克(a)
    各類新鮮蔬菜、以及有商業包裝經過加工的鮮食蔬菜沙拉 第七章(0709.51.00至0709.59.00除外) 1千克(a)
    各類新鮮食用菌、以及有商業包裝經過加工的鮮食菌菇沙拉 0709.51.00至0709.59.00 1千克(a)
    各類鮮花組合 0603 1千克(a)
    活動物:犬或貓(b) ex.0106.19.00 1隻(c)

    註:“ex.”之意思為部分。

    (a)供自用或消費的貨物之總重量不得超過五千克,且每人每日僅限攜帶一次。

    (b)有關動物須由其所有人攜帶,且具備經市政署識別的電子植入物、由市政署簽發的“犬貓國際防疫注射證書”及有效“往返深合區簽注”。

    (c)每次僅限攜帶一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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