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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根據第3/1999號法律《法規的公佈與格式》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澳門特別行政區對廣東省珠海市拱北口岸東南側相關陸地和海域實施管轄的決定》。
二零二四年二月九日發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
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審議了國務院關於提請審議授權澳門特別行政區對廣東省珠海市拱北口岸東南側相關陸地和海域實施管轄的議案。
會議認為,授權澳門特別行政區對廣東省珠海市拱北口岸東南側相關陸地和海域實施管轄並用於澳門輕軌東線項目建設,有利於更好發揮項目的經濟社會效益,加強澳門與內地基礎設施互聯互通,推動澳門更好融入國家發展大局。鑒此,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
一、授權澳門特別行政區自國務院根據本決定第二條批覆的移交管轄之日起,在本決定第三條規定的期限內對廣東省珠海市拱北口岸東南側相關陸地和海域依照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實施管轄。
二、授權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管轄的陸地和海域位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關閘廣場與馬場北大馬路交界處北側、廣東省珠海市拱北隧道南側、澳門特別行政區關閘澳門邊檢大樓東側、廣東省珠海市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海域分界線西側。相關陸地和海域的移交管轄日期以及具體坐標和面積,由國務院確定。在本決定第三條規定的期限內不得變更上述區域的用途。
三、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以租賃方式取得相關陸地和海域使用權,租賃期限自相關陸地和海域移交管轄之日起至2049年12月19日止。租賃期限屆滿,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可以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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