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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及第181/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授予的權限,並根據二月二十五日第2/78/M號法律核准的《職業稅規章》第九十四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將根據《職業稅規章》第十條規定應遞交二零二三年收益M/5式申報書的期限延長至二零二四年四月二日。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一月九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李偉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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