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葡文版本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4/2024號行政法規

“澳門歷史城區”保護及管理計劃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及第11/2013號法律《文化遺產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補充性行政法規。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條

標的

一、本行政法規訂定“澳門歷史城區”保護及管理計劃。

二、上款所指的計劃規範下列事宜:

(一)景觀視廊;

(二)街道風貌;

(三)城市肌理;

(四)建築限制條件;

(五)建築修復準則;

(六)遺產影響評估;

(七)可持續性;

(八)其他措施。

第二條

定義

為適用本行政法規的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為:

(一)“景觀視廊”:是指為確保特定觀視點與被觀視區域之間的視覺聯繫而劃定的範圍;

(二)“街道風貌”:是指主要由沿街建築物外觀、空間格局及街道功能,以及鋪地、歷史遺跡、公共設施、人文元素及自然環境所綜合形成的街道或其他公共開敞空間的整體氛圍;

(三)“城市肌理”:是指包括街道空間的城市公共空間與城市建成物之間的關係的特徵,尤其該兩者的組織關係特徵;

(四)“建築修復”:是指翻新、修補、更換、加固和防護建築物局部範圍的工程或工作;

(五)“遺產影響評估”:是指對“澳門歷史城區”的價值可能構成潛在負面影響的發展規劃、建築設計、工程或工作的評估。

第三條

“澳門歷史城區”的組成

一、“澳門歷史城區”由八個前地、二十二處歷史建築物、連接各前地及歷史建築物的街道以及其緩衝區所組成。

二、上款所指的八個前地包括:

(一)媽閣廟前地;

(二)亞婆井前地;

(三)崗頂前地;

(四)議事亭前地;

(五)大堂前地;

(六)板樟堂前地;

(七)耶穌會紀念廣場;

(八)白鴿巢前地。

三、第一款所指的二十二處歷史建築物包括:

(一)媽祖閣(媽閣廟);

(二)海事及水務局大樓(原摩爾兵營舊址);

(三)鄭家大屋;

(四)聖老楞佐堂及前地(風順堂);

(五)聖若瑟修院大樓、聖若瑟修院教堂、前地及石階;

(六)崗頂劇院;

(七)何東圖書館大樓;

(八)聖奧斯定堂;

(九)市政署大樓(原市政廳舊址);

(十)三街會館(關帝古廟);

(十一)澳門仁慈堂大樓;

(十二)主教座堂(大堂);

(十三)盧家大屋;

(十四)玫瑰聖母堂(板樟堂);

(十五)聖保祿學院天主之母教堂遺址(大三巴牌坊、前地及石階);

(十六)哪咤廟(大三巴);

(十七)城牆遺跡(聖方濟各斜巷一段);

(十八)大炮台(中央炮台);

(十九)聖安多尼堂及前地(花王堂);

(二十)東方基金會會址(原賈梅士花園房屋舊址);

(二十一)基督教墳場;

(二十二)東望洋炮台、聖母雪地殿教堂及燈塔。

第二章

保護及管理措施

第四條

景觀視廊

一、管理景觀視廊旨在維護“澳門歷史城區”重要地理制高點與海洋、歷史建築物與海洋,以及歷史建築物之間的視線聯繫。

二、景觀視廊有十一處,其名稱及圖示載於作為本行政法規組成部分的附件一。

三、任何性質的城市規劃均應包含適當措施以確保附件一所指景觀視廊的通視性。

第五條

街道風貌

一、管理街道風貌旨在確保“澳門歷史城區”的街道和公共開敞空間的特色及氛圍。

二、風貌街道有十九條,其名稱及圖示載於作為本行政法規組成部分的附件二。

三、風貌街道上的廣告招牌、沿街建築物外觀、鋪地、樹木及街道設備,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廣告招牌的安裝位置、大小、數量及樣式須遵守由文化局發出的廣告招牌安裝指引;

(二)沿街建築物外觀須與街道的風貌特色相協調;

(三)鋪地樣式須與街道的風貌特色相協調,尤其保留花王堂前地、花王堂街、大三巴街、耶穌會紀念廣場、大三巴右街、大三巴斜巷、大三巴巷、亞婆井斜巷、聖方濟各斜巷、民國大馬路及西望洋斜巷的麻石石仔鋪地;

(四)保留在“澳門歷史城區”內已被列入《古樹名木保護名錄》的樹木,尤其維持白鴿巢前地、亞婆井前地、媽閣廟前地及民國大馬路的樹種及樹木的佈局特徵,且該等樹木的移植或移除須諮詢文化局意見;

(五)街道設備,尤其街道家具、市政基礎設施、標識設施、節慶物品的放置和設計,均須協調或彰顯街道的風貌特色。

四、任何性質的城市規劃均應包含適當措施以確保附件二所指風貌街道的特色及氛圍。

第六條

城市肌理

一、管理城市肌理旨在維持“澳門歷史城區”中西文化交融的生活方式所形成的城市空間的佈局特色。

二、城市肌理有二十四處,其名稱及圖示載於作為本行政法規組成部分的附件三。

三、任何性質的城市規劃均應包含維護城市肌理的措施,確保附件三所指城市肌理的走向、空間形態、形狀及寛度特徵得以維持。

四、基於城市的發展需要,任何涉及對城市肌理的改造,均不得導致其特徵消失。

第七條

建築限制條件

建築限制條件旨在藉保護“澳門歷史城區”被評定或待評定的不動產和訂定緩衝區及其他樓宇的發展力度,以維持“澳門歷史城區”的空間特色。

第八條

對被評定或待評定的不動產的建築限制

一、對“澳門歷史城區”被評定或待評定的不動產進行任何工程或工作,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屬紀念物,完整保留不動產;

(二)屬具建築藝術價值的樓宇,保留不動產的沿街立面、屋頂,以及能體現建築藝術價值的室內元素;

(三)屬建築群,保留不動產的沿街立面及能體現建築群外觀整體性的屋頂特徵;

(四)屬場所,維持或彰顯環境特徵,尤其地形地貌特徵、綠化空間特徵及土地利用現狀特徵,並保留場所內倘有的具歷史或文化價值的建築物及構築物。

二、為適用上款(一)項及(二)項的規定,僅在對有利於保護、恢復或彰顯不動產價值的情況下,經文化局評估和發出贊同意見後,方可進行局部的建築復原或優化工程與工作。

三、為適用第一款(三)項的規定,僅在對有利於保護、恢復或彰顯不動產價值的情況下,經文化局評估和發出贊同意見後,方可進行局部的立面或屋頂復原或優化工程與工作。

四、為適用第一款(四)項的規定,在場所範圍內進行工程或工作前,須經文化局評估和發出贊同意見。

第九條

與被評定或待評定的不動產相鄰的地段的建築限制

與被評定或待評定的不動產直接相鄰且位於緩衝區的地段,其發展規劃和建築設計須與該不動產的體量、形態、高度、色彩及外觀相協調。

第十條

“澳門歷史城區”內其他地段的建築限制

一、訂定“澳門歷史城區”內其他地段的建築限制時須考慮下列因素,但以上兩條及本條以下兩款所指的情況除外:

(一)“澳門歷史城區”的整體建築物高度;

(二)原則上不允許興建按有關都市建築的法律制度歸類為A級或MA級高度的樓宇;

(三)第四條所指的景觀視廊。

二、東望洋山緩衝區的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地厘古工程師馬路的海拔高度,並須與東望洋山山體協調。

三、由大堂斜巷至巴掌圍斜巷間的一段南灣大馬路西側沿街地段區域的建築物高度須符合“澳門歷史城區”東側邊緣城市天際線的整體效果。

第十一條

建築修復準則

一、建築修復準則旨在確保第三條第三款所指的歷史建築物的良好保存。

二、建築修復工作須符合文化局發出的修復指引,並遵守尤其下列規定:

(一)確保建築物的原位置、形式、材質、工藝、功能及環境氛圍的真實性;

(二)考慮對建築物整體連同其周邊環境的完整保護,延續其文脈背景的完整性;

(三)考證文物史料以作修復依據,且僅在經文化局確認後方可考慮恢復缺失部分;

(四)避免影響公眾對建築物原有歷史信息的解讀,而一些不可避免的後加物須與原建築物區分;

(五)進行最低限度的必要修復工作,且僅在為延緩建築物的破損趨勢、恢復或保持建築物的強度、滿足建築物使用或展示功能的前提下方可進行;

(六)避免對原建築物造成破壞,為修復而須設置的附加物具可逆性。

三、為作出上款所指的建築修復工作,文化局認為有需要時,可要求修復工作的實施者提交專業評估報告。

第十二條

遺產影響評估

一、遺產影響評估旨在維護“澳門歷史城區”的價值,文化局在依法對公共部門或私人實體提交的發展規劃、建築設計、工程或工作項目發表意見時,如認為有關規劃、設計或項目可能對“澳門歷史城區”產生潛在負面影響,應要求負責相關規劃、設計或項目的公共部門或私人實體提交遺產影響評估報告。

二、上款所指的遺產影響評估報告的編製由文化局提供指引。

第十三條

可持續性

為延續“澳門歷史城區”的價值,並確保其與城市整體發展的可持續性,任何性質的城市規劃均應與“澳門歷史城區”協調發展與融合。

第三章

其他措施

第十四條

日常使用管理

一、具職權的公共部門或實體可因應“澳門歷史城區”公共空間人流的情況共同制定承載力管理措施。

二、向公眾開放的被評定的不動產,尤其廟宇、教堂、博物館及公共設施的所有人、持有人、占有人及其他物權權利人,須按照文化局發出的指引對該等不動產進行日常使用管理,以防止因不當使用而對不動產造成任何損害。

三、日常使用管理尤須考慮設施功能、防火措施、結構安全、節慶活動時的特別措施,以及工作人員、遊客及人流的管理。

第十五條

風險管理

一、風險管理旨在防止或減少災害事故對被評定或待評定的不動產造成的損害,尤其包括颱風及暴雨等自然災害管理、消防安全管理、蟲害管理、結構安全管理及緊急事故的應變和通報。

二、就可能威脅第三條第三款所指的歷史建築物的颱風及暴雨等自然災害,文化局應按實際情況提出預防措施,而相關公共部門或實體、不動產的所有人、持有人、占有人及其他物權權利人須給予配合。

三、在消防安全管理方面,被評定或待評定的不動產的所有人、持有人、占有人及其他物權權利人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確保防火設備的數量足夠及運作正常;

(二)遵守消防局檢查後發出的意見;

(三)委託註冊專業技術員定期檢查電力設施,並作必要的維護。

四、為適用上款(二)項的規定,消防局應主動或應文化局要求進行檢查或巡查。

五、在蟲害管理方面,被評定或待評定的不動產的所有人、持有人、占有人及其他物權權利人須聘請專業機構定期對木結構進行尤其白蟻的檢查,並採取必要的防治措施。

六、在結構安全管理方面,被評定或待評定的不動產的所有人、持有人、占有人及其他物權權利人須委託按第1/2015號法律《都市建築及城市規劃範疇的資格制度》及相關補充法規的規定獲適當資格認可和登記的相關範疇技術員對不動產的結構保存狀況及安全進行定期檢查,並作必要的維護。

七、如建築工程可能對被評定或待評定的不動產構成安全隱患,該工程的責任人須採取適當措施確保有關不動產的安全,並遵守具職權的公共部門或實體發出的意見。

八、如樹木可能對被評定或待評定的不動產構成安全隱患,該樹木的所有人、持有人、占有人及其他物權權利人須採取適當措施確保有關不動產的安全,並遵守具職權的公共部門或實體發出的意見。

九、在緊急事故的應變方面,被評定或待評定的不動產的所有人、持有人、占有人及其他物權權利人或具職權的公共部門或實體須因應被評定或待評定的不動產的潛在風險,按實際情況制定相關應急預案。

十、在緊急事故的通報方面,任何人均須將可能威脅到被評定或待評定的不動產的任何風險情況立即通知文化局。

第十六條

市政設備

一、在“澳門歷史城區”安裝市政設備時應避免對整體景觀產生負面影響,具職權的公共部門或實體應採取適當措施,尤其以地下隱藏方式安裝設備或採取與周邊環境相協調的設計。

二、為適用上款的規定,市政設備包括垃圾箱及垃圾房、變電箱及變電房、光纖箱、公共廁所、標識設施、訊號設備、各種資訊顯示設備、供排水設施、道路照明、欄杆、扶手及管線。

第十七條

綠化

一、具職權的公共部門或實體應逐步增加“澳門歷史城區”的綠化面積,藉以優化城區內的空間環境品質。

二、具職權的公共部門或實體應評估和維護“澳門歷史城區”植被較集中的區域的生態狀況,尤其東望洋山、西望洋山、媽閣山、白鴿巢公園及大炮台。

第十八條

交通

具職權的公共部門或實體應研究藉下列措施鼓勵公眾在“澳門歷史城區”使用公共交通及步行的出行方式:

(一)設置行人專用區;

(二)減少“澳門歷史城區”道路的交通流量;

(三)優化路網結構,減少“澳門歷史城區”的通過性交通;

(四)在“澳門歷史城區”外圍的合適處規劃停車空間,尤其具條件容納各種旅遊車輛的停車場,並鼓勵遊客徒步進入“澳門歷史城區”。

第十九條

監測

一、文化局對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三款所指的前地、歷史建築物以及“澳門歷史城區”內的景觀視廊、風貌街道及城市肌理進行監測,相關不動產的所有人、持有人、占有人及其他物權權利人須給予必要配合。

二、上款所指的監測可使用儀器、工具或設備系統,尤其電子數據採集儀器或視像監察系統,監測並記錄歷史建築物、景觀視廊、風貌街道及城市肌理的變化。

第二十條

傳承非物質文化遺產

具職權的公共部門或實體、機構及市民應相互合作,以“澳門歷史城區”的特色空間為載體,結合有效的計劃和措施,提供有利的條件及環境,鼓勵傳承本地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

第二十一條

旅遊及遊客管理

一、具職權的公共部門或實體、機構及市民應相互合作,適度利用“澳門歷史城區”的文化資源,推動相關的文化旅遊和活動,向市民及遊客傳遞“澳門歷史城區”的價值。

二、為維護第三條第三款所指歷史建築物的完整性及安全性,文化局應制定有關遊客參觀行為的指引,以及因應該等歷史建築物的遊客承載力提出相應管理措施。

第二十二條

宣傳教育

一、文化局應制定向公眾展示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三款所指的前地及歷史建築物以及宣傳其價值的計劃。

二、具職權的公共部門或實體應積極推動與保護“澳門歷史城區”相關的宣傳及教育工作。

第二十三條

研究工作

文化局及其他具職權的公共部門或實體應在其職權範圍內採取措施,促進並鼓勵開展有關“澳門歷史城區”的研究工作,以利於“澳門歷史城區”的有效保護、價值彰顯及可持續發展。

第二十四條

財政負擔

一、具職權的公共部門或實體開展保護及管理“澳門歷史城區”的工作所引致的財政負擔,由登錄於該等公共部門或實體的運作預算、本身預算或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預算的款項承擔。

二、為適用上款的規定,財政負擔是指開展保護及管理“澳門歷史城區”的工作,尤其包括維護、保養、活化、宣傳、教育、研究及資助所引致的負擔。

第四章

過渡及最後規定

第二十五條

過渡規定

本行政法規的生效,不影響正在進行的行政程序、仍有效的行政准照,以及不改變已建成的建築物及構築物的現狀。

第二十六條

生效

本行政法規自二零二四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一月十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

———

附件一

(第四條第二款所指者)

“澳門歷史城區”的景觀視廊 

1 主教山眺望台至內港方向
2 西望洋聖堂與東南方向海面的相互方向
3 聖地牙哥炮台至十字門水道方向
4 媽閣廟至內港水道方向
5 大炮台與東望洋炮台及燈塔的相互方向
6 大炮台至白鴿巢公園的相互方向
7 大炮台至內港方向
8 塔石廣場與東望洋炮台及燈塔的相互方向
9 議事亭前地至市政署大樓方向
10 東望洋炮台及燈塔至外港方向
11 耶穌會紀念廣場至聖保祿學院遺址方向

附件二

(第五條第二款所指者)

“澳門歷史城區”的風貌街道 

1 “澳門歷史城區”核心區域內的前地及街道,包括:白鴿巢前地、花王堂前地、花王堂街、大三巴街、耶穌會紀念廣場、大三巴右街、大三巴斜巷、大三巴巷、賣草地街、板樟堂街、板樟堂前地、議事亭前地、主教巷、大堂巷、板樟堂巷、大廟腳巷、大堂前地、大堂街、仁慈堂右巷、龍嵩正街、崗頂前地、戲院斜巷、官印局街、風順堂街、高樓街、亞婆井前地、龍頭左巷、亞婆井街、龍頭里、亞婆井斜巷、媽閣街、媽閣斜巷、媽閣廟前地、媽閣上街、東望洋斜坡。
2 戀愛巷
3 聖方濟各斜巷
4 關前後街
5 關前正街
6 民國大馬路
7 米糙巷
8 新馬路
9 大街/營地大街
10 永福圍
11 六屋圍
12 幻覺圍
13 鮑公馬路
14 地厘古工程師馬路
15 西望洋馬路
16 西望洋斜巷
17 鳳仙圍
18 灰爐斜巷
19 衣灣斜巷

附件三

(第六條第二款所指者)

“澳門歷史城區”的城市肌理 

1 “澳門歷史城區”核心區域內的前地及街道,包括:白鴿巢前地、花王堂前地、花王堂街、大三巴街、耶穌會紀念廣場、大三巴右街、大三巴斜巷、大三巴巷、賣草地街、板樟堂街、板樟堂前地、議事亭前地、主教巷、大堂巷、板樟堂巷、大廟腳巷、大堂前地、大堂街、仁慈堂右巷、龍嵩正街、崗頂前地、戲院斜巷、官印局街、風順堂街、高樓街、亞婆井前地、龍頭左巷、亞婆井街、龍頭里、亞婆井斜巷、媽閣街、媽閣斜巷、媽閣廟前地、媽閣上街、東望洋斜坡。
2 苦力圍
3 青雲里
4 社福圍
5 六屋圍
6 幻覺圍
7 鳳仙圍
8 南巫圍
9 永福圍
10 水手里
11 茨林圍
12 亞婆井圍
13 快艇頭街 - 果欄街 - 關前正街 - 大街/營地大街
14 灰爐斜巷
15 西望洋馬路
16 鮑公馬路
17 大關斜巷
18 長樓斜巷
19 快艇頭里
20 沙欄仔街 - 花王堂斜巷
21 白鴿巢公園西側的九條街,包括:沙梨頭口巷、沙梨頭斜巷、牡雞斜巷、匙羹里、惠愛里、蟒里、珊瑚里、海蛤里、鳩里。
22 沙梨頭街/石牆街
23 石街 - 麻子街
24 南灣大馬路 - 西灣街 - 民國大馬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