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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五月十四日第3/90/M號法律《公共工程及公共服務批給制度的基礎》第二十三條及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澳門公共行政組織結構大綱》第三條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一、授予運輸工務司司長羅立文一切所需權力,以便以立約人身份,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與澳門電訊有限公司簽署有關《公共電信服務特許合同中期檢討公證合同》的補充合同。
二、運輸工務司司長可將上款所授予的權力轉授。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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