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一)項,制定本法律。
第5/2020號法律第四條修改如下:
一、〔……〕
(一)按月計算報酬,每月澳門元七千零七十二元;
(二)按週計算報酬,每週澳門元一千六百三十二元;
(三)按日計算報酬,每日澳門元二百七十二元;
(四)按小時計算報酬,每小時澳門元三十四元;
(五)按實際生產結果計算報酬,以當月的基本報酬除以當月實際工作的時數,平均每小時澳門元三十四元,但不影響第四款規定的適用。
二、〔……〕
三、第一款(三)項所指金額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八小時上限計算,對超出正常工作上限的時數,有關報酬以每小時不少於澳門元三十四元計算。
四、〔……〕”
本法律自二零二四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三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高開賢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簽署。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