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文版本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發佈本行政命令。
一、授予運輸工務司司長羅立文一切所需權力,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簽署涉及修改電視及聲音廣播服務批給合同的相關文件。
二、運輸工務司司長可將上款所授予的權力轉授。
三、本行政命令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六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