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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88/202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6/2023號行政法規《離島醫療綜合體北京協和醫院澳門醫學中心章程》第二條(二)項(6)分項及第二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離島醫療綜合體北京協和醫院澳門醫學中心運作規章》,該規章載於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

二、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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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第一款所指者)

離島醫療綜合體北京協和醫院澳門醫學中心運作規章

第一條

標的

本運作規章訂定離島醫療綜合體北京協和醫院澳門醫學中心(對外簡稱“澳門協和醫院”)管理層及其轄下職能單位,以及其他單位的組織與運作。

第二條

管理層

一、策略發展委員會下設的管理層的人員包括:

(一)院長;

(二)各副院長;

(三)職位等同副院長級別的人員。

二、管理層人員舉行會議日期及時間由院長定出。

第三條

院長

一、院長是管理澳門協和醫院日常院務的最高機關,須向策略發展委員會負責。

二、院長具下列職權:

(一)代表澳門協和醫院;

(二)確保澳門協和醫院的宗旨及職責得以履行;

(三)統籌及協調澳門協和醫院的活動,評估有關結果;

(四)監督及指導管理層轄下職能單位及其他單位的運作,並確保彼此間的協調;

(五)制定澳門協和醫院的整體發展規劃及投資計劃,並呈交策略發展委員會審議;

(六)制定年度活動計劃及年度活動報告,並提交策略發展委員會審議;

(七)向策略發展委員會建議副院長、職位等同副院長級別的人員,以及主管人員的任免;

(八)向策略發展委員會提交澳門協和醫院章程、人員通則及運作規章的修改建議;

(九)制定除策略發展委員會運作機制以外的澳門協和醫院內部規章,並提交策略發展委員會審議及通過;

(十)向策略發展委員會建議設立醫學教育及醫學研究單位、第六條第二款及第十一條第一款以外的職能單位,以及其他單位、場所或設施;

(十一)向策略發展委員會建議設立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的分院或其他形式的代表處;

(十二)按澳門協和醫院人員通則及適用的內部規章的規定,決定澳門協和醫院工作人員的晉階及晉升;

(十三)協助制定向就診者提供非免費衛生護理服務的收費制度,並提交策略發展委員會審議;

(十四)就澳門協和醫院發展的相關事宜向策略發展委員會提供意見;

(十五)行使法律所賦予或策略發展委員會所授予的其他職權;

(十六)決定所有與澳門協和醫院正常運作有關的而未明確界定屬於其他機關職權的各項事務。

三、院長可將其職權授予其他管理層人員、附屬單位主管或職位等同主管級別的人員,以便處理其領域內的專屬事宜。

第四條

副院長及職位等同副院長級別的人員

一、副院長及職位等同副院長級別的人員具職權輔助院長管理澳門協和醫院的日常運作,以及行使獲授予或轉授予的職權。

二、副院長及職位等同副院長級別的人員可將其職權授予附屬單位主管或職位等同主管級別的人員,以便處理其領域內的專屬事宜。

三、行政部門總監不在、出缺或因故不能履行職務時,其職務可由副院長及職位等同副院長級別的人員執行。

第五條

職能單位

管理層尤其設有下列職能單位:

(一)醫療部門;

(二)行政部門。

第六條

醫療部門

一、醫療部門是由一個或多個醫護及教研範疇組成的職能單位,負責提供醫療衛生服務,以及進行醫學教育及醫學研究,並擁有專門或主要供其運作之用的人力資源及物資。

二、醫療部門包括:

(一)臨床科室;

(二)專病醫療中心;

(三)醫技科室;

(四)國際醫療中心。

三、經衛生局轉介的就診者可於上款(一)至(三)項所指的醫療部門求取公共醫療衛生服務。

第七條

臨床科室及專病醫療中心的職權

一、臨床科室及專病醫療中心在醫療範疇尤其具下列職權:

(一)提供專科或專病醫療服務;

(二)處理就診者的住院及出院工作;

(三)在醫學教育及醫療人員專業培訓方面提供合作;

(四)在醫學科學研究及科研成果轉化方面提供合作。

二、臨床科室及專病醫療中心在護理範疇尤其具下列職權:

(一)向就診者提供適當護理,並確保對醫療指示的遵守;

(二)關心就診者的舒適度,確保就診者的衛生及清潔,以及關注就診者的健康狀況;

(三)採取措施使轄下單位的設備、器具及設施有良好的運作、衛生及清潔條件;

(四)確保醫療服務及其他輔助服務的效率及素質;

(五)確保轄下單位消耗品的儲備,並妥善保管;

(六)對護理人員及其他輔助人員的專業培訓活動提供協助。

三、臨床科室及專病醫療中心的分科及附屬單位設置由內部規章訂定。

第八條

臨床科室及專病醫療中心的管理

一、臨床科室及專病醫療中心的每一分科或附屬單位由一名有關專科的醫生擔任主任,該主任尤其具下列職權:

(一)領導分科科室或附屬單位的醫療、教育、研究以及行政工作;

(二)確保分科科室或附屬單位向就診者提供有效的醫療服務;

(三)評估分科科室或附屬單位的醫療服務及營運效益,並對倘有的問題提出合適的改善建議。

二、臨床科室及專病醫療中心的每一分科或附屬單位可以根據運作需要設有不多於三名副主任。

三、護理服務方面,臨床科室及專病醫療中心的每一分科或附屬單位由一名總護士長或護士長領導;如總護士長或護士長不在、出缺或因故不能履行職務,則分別由一名護士長或護士領導。該總護士長或護士長負責與第一款所指的主任合作,並協調相關護理活動。

四、以上三款所指的人員經院長建議,由策略發展委員會任免。

第九條

醫技科室

一、醫技科室負責提供醫療技術援助,其內包括一個或多個專科或醫療輔助技術領域,且擁有專門或主要供其運作之用的人力資源及物資。

二、醫技科室具職權在各醫療衛生領域內提供科技援助,尤其透過化驗、影像檢查及病理解剖檢查為之。

三、醫技科室的分科及附屬單位設置由內部規章訂定。

四、上條的規定,經作出必要配合後,適用於醫技科室的管理。

第十條

國際醫療中心

一、除第七條第一款所定的職權外,國際醫療中心在醫療範疇的職權尚包括:

(一)提供私家醫療、遠程醫療及國際轉診服務;

(二)提供健康體檢及健康管理服務;

(三)在推動大健康發展方面提供合作。

二、第七條第二款的規定,經作出必要配合後,適用於國際醫療中心在護理範疇的職權。

三、國際醫療中心的分科及附屬單位設置由內部規章訂定。

四、第八條的規定,經作出必要配合後,適用於國際醫療中心的管理。

第十一條

行政部門

一、行政部門包括:

(一)醫院事務部;

(二)醫務部;

(三)護理部;

(四)運營財務部;

(五)人力資源部;

(六)綜合保障部。

二、上款所指的行政部門各由一名總監領導。

三、各行政部門的總監經院長建議,由策略發展委員會任免。

四、各行政部門的附屬單位設置由內部規章訂定。

第十二條

醫院事務部

一、醫院事務部負責澳門協和醫院綜合行政範疇的體系建設與管理,制定及執行相關內部運作規則,並尤其具下列職權:

(一)協助院長處理及協調澳門協和醫院日常行政事務,協調澳門協和醫院各部門及各委員會的工作;

(二)協助院長制定、執行及監察澳門協和醫院整體發展規劃及投資計劃、年度活動計劃及年度活動報告;

(三)協助院長處理向策略發展委員會提交的建議書和報告書,並跟進執行進度;

(四)制定、執行及監察適用於一般行政管理的原則、標準及程序;

(五)草擬與澳門協和醫院有關的法例或規則,提供法律事務方面技術支援;

(六)宣傳、維護和提升澳門協和醫院的良好形象及品牌聲譽,尤其處理新聞宣傳、媒體關係、院務訊息公開等方面的工作;

(七)協調與公共部門及機構、外部相關機構及社團的聯絡,促進澳門協和醫院與國際及外部的溝通及交流;

(八)協調和組織澳門協和醫院的大型活動,提供專業禮賓接待服務;

(九)支援策略發展委員會、管理層、監事會及財務委員會的秘書工作;

(十)執行管理層指派的其他行政事務。

二、醫院事務部負責人為醫院事務總監。

第十三條

醫務部

一、醫務部負責澳門協和醫院醫療範疇的體系建設與管理,制定及執行相關內部運作規則,並尤其具下列職權:

(一)負責澳門協和醫院除護理人員外其他類別醫療人員執業資格的管理,並確保該等醫療人員遵守職業道德及專業操守的相關規定;

(二)負責澳門協和醫院各類醫療技術及醫療服務的准入與管理;

(三)制定、執行及監察澳門協和醫院有關藥品、器械及放射設備等的管理制度;

(四)制定、執行及監察醫療服務與質量安全的制度、標準及工作程序,開展醫療部門不同維度質量評估與考核工作;

(五)設計、管理及完善各類醫療服務流程、就診者病例及醫療文書;

(六)負責由衛生局及其他醫療機構轉介的就診者的對接、服務與管理工作,管理澳門協和醫院各類轉診業務,推動遠程醫療;

(七)制定及執行澳門協和醫院的防控院內感染及公共衛生政策;

(八)開展醫療學科與專科設置工作;

(九)處理涉及澳門協和醫院的醫療事故;

(十)執行管理層指派的其他醫療管理事務。

二、醫務部負責人為醫務總監。

第十四條

護理部

一、護理部負責澳門協和醫院護理範疇的體系建設與管理,制定及執行相關內部運作規則,並尤其具下列職權:

(一)負責澳門協和醫院護理人員執業資格的管理,確保護理人員遵守職業道德及專業操守的相關規定;

(二)負責澳門協和醫院護理專項技術操作及服務的准入與管理;

(三)制定、執行及監察各項護理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尤其各級護理人員崗位職務、護理技術操作規程、常見疾病護理常規、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四)制定、執行及監察護理質量安全控制的制度、標準及程序;

(五)組織開展護理人員教學和技能培訓,配合人力資源部實施護理人員考核工作;

(六)組織開展護理相關科學研究與對外交流工作;

(七)建立以就診者為中心的院內外服務體系,以及處理就診者的意見和投訴,開展就診者滿意度調查,以持續提升服務體驗;

(八)配合醫務部跟進涉及澳門協和醫院的醫療事故的處理;

(九)執行管理層指派的其他護理管理事務。

二、護理部負責人為護理總監。

第十五條

運營財務部

一、運營財務部負責澳門協和醫院運營績效及財務範疇的體系建設與管理,制定及執行相關內部運作規則,並尤其具下列職權:

(一)設立會計監管制度以提交財務委員會審議,並確保監管制度的有效執行;

(二)制定澳門協和醫院年度及跨年度財政計劃,並提交財務委員會及策略發展委員會審議;

(三)制定澳門協和醫院的本身預算、預算修改及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的預算,並提交財務委員會及策略發展委員會審議;

(四)編製財務報告及管理帳目,並提交財務委員會及策略發展委員會審議;

(五)組織及更新澳門協和醫院的財產清冊;

(六)開展澳門協和醫院運營分析評估,尤其是醫療部門的整體表現,並為管理層決策提供及時準確的資訊和建議;

(七)制定、執行及監察澳門協和醫院的績效管理政策和相關指引;

(八)協助院長制定澳門協和醫院各類醫療服務收費制度的建議;

(九)制定及執行各類工程、財貨及服務採購的內部運作規則;

(十)執行管理層指派的其他運營與財務管理事務。

二、運營財務部負責人為運營財務總監。

第十六條

人力資源部

一、人力資源部負責澳門協和醫院人力資源範疇的體系建設與管理,制定及執行相關內部運作規則,並尤其具下列職權:

(一)規劃及管理澳門協和醫院的人力資源;

(二)制定及執行澳門協和醫院人員的聘請與錄用、能力評價、職級晉升、崗位績效評核,以及崗位安排等行政程序;

(三)協助制定有關澳門協和醫院人員制度的法規及規章,並提出相關修改建議,尤其是《離島醫療綜合體北京協和醫院澳門醫學中心人員通則》;

(四)管理澳門協和醫院人員的薪酬、其他福利及社會保障事務,並制定及執行激勵制度;

(五)管理澳門協和醫院人員培訓工作;

(六)制定、執行及監察員工健康及職業安全保障政策;

(七)制定及執行紀律程序、投訴及上訴機制,處理人事糾紛問題;

(八)管理員工個人檔案及相關資料,以及發出關於個人檔案內資料的證明;

(九)執行管理層指派的其他人力資源管理事務。

二、人力資源部負責人為人力資源總監。

第十七條

綜合保障部

一、綜合保障部負責澳門協和醫院綜合保障範疇的體系建設與管理,制定及執行相關內部運作規則,並尤其具下列職權:

(一)負責澳門協和醫院範圍內的場所及設施的使用規劃,管理及跟進各類基礎設施興建及改善工程;

(二)管理澳門協和醫院的動力設施,保障水、電、燃氣、醫療氣體等良好供應;

(三)管理、維修及保養各類設施設備,確保處於良好狀態;

(四)負責各類物資的倉儲、管理及配送,定期進行盤點,確保與財產清冊相符;

(五)管理安保、消防及院內交通,維持車輛停放秩序和交通安全,提供用車服務;

(六)負責澳門協和醫院的綠化、環境衛生、節能減排、被服洗滌及供應,指導和監督後勤社會化服務公司的工作;

(七)為就診者和職工提供餐飲服務,保證飲食衛生安全;

(八)構建及完善資訊科技設施及系統,為澳門協和醫院各項業務及行政工作提供技術和資訊科技支援,並確保澳門協和醫院資料數據安全;

(九)負責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提供全院後勤支援與綜合調度服務;

(十)執行管理層指派的其他綜合保障事務。

二、綜合保障部負責人為綜合保障總監。

第十八條

其他單位、場所或設施

經策略發展委員會審議及監督實體核准,管理層可設立醫學教育及醫學研究單位、第六條第二款及第十一條第一款以外的職能單位、為實現有關推動大健康產業等澳門協和醫院宗旨及配合長遠發展需要的其他單位,以及其他場所或設施。

第十九條

委員會

一、澳門協和醫院可以根據需要設立委員會,就特定事宜提供技術意見。

二、委員會的組成、職權及運作由內部規章訂定。

三、委員會所需的技術及行政支援由相關醫療部門或行政部門負責。

第二十條

名稱、標誌及服式

一、澳門協和醫院採用自己的名稱、標誌和服式。

二、澳門協和醫院具有使用其名稱及標誌的專有權。

三、如無澳門協和醫院書面許可,任何組織、團體、商業場所或個人:

(一)不得聲稱或假裝是澳門協和醫院或其分院,或與澳門協和醫院有任何關連以誤導他人相信其身份;

(二)不得使用澳門協和醫院或類似澳門協和醫院的名稱或標誌,以誤導他人相信其身份,使他人誤認其為澳門協和醫院的分院或與澳門協和醫院有任何關連。

四、如違反上款規定,違法者須負倘有的刑事、民事、紀律或行政責任。

第二十一條

規章的補充規定、解釋及修改

一、執行及補充本運作規章所需的內部規章由院長建議,提交予策略發展委員會核准。

二、適用本運作規章時出現的所有疑問,由策略發展委員會以決議方式解決。

三、策略發展委員會具職權建議本運作規章的修改,並由監督實體核准。